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新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同时,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另外,新法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据了解,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
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据介绍,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此外,新法还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据了解,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此外,新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的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还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新法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充实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