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参与殴打残疾人店主的城管,居然无一人被行政问责。这样无异于纵容城管暴力执法。
兰州4名城管手持棍棒当街围殴残疾店主的事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免去责任人执法局拱星墩中队副中队长职务;要求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年底一切评先选优的资格。(12月23日《兰州晨报》)
依《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免职”可以是正常工作安排和职务调整,不是处分种类;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更不是行政处分。这起城管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公共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居然是所有参与打人的城管无一人被行政问责。
难道该事件真如兰州城关区执法局所说,只是“执法方式存在过激与不文明执法”那么简单,只需要批评教育一下即可吗?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以殴打的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本事件来看,城管殴打方式为4名人员共同围殴,殴打对象为残疾店主;殴打手段为拳打脚踢,有的城管甚至拿着扳手和铁棒;殴打原因仅为曾有占道经营行为;殴打的程度和后果,记者描述为,“残疾店主走起路来一瘸一拐,面部右侧到额头有几处血印”;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将本案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该不为过;而情节严重的殴打之违法行为,其处分规格就是“开除”。当然,根据各自的情节,4名城管在责任上有所区分是应该的,但主要责任人员应适用“开除”。
遗憾的是,4人连一个“警告”处分都没有得到。兰州有关部门对如此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仅批评教育来处理,无异于纵容城管暴力执法。期待上级机关能够出面予以纠正,还被害人和公众一个公道的说法。同时,希望警方进一步地调查处理,能够动真格,以法律之威,捍卫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