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周黑鸭”以每年85万元的价格,购得武汉地铁“江汉站”的冠名权,引起社会关注,其中不乏质疑之声。
新京报发表朱巍的文章:我国1999年通过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按照该法第14条的规定,“独立捐赠”或对设施的“主要出资”者才有可能成为冠名者。对于那些一般捐赠者,按法律规定只能“留名纪念”而已。从武汉地铁建设资金总量上看,“周黑鸭”厂商捐赠投标的区区每年85万元,根本算不上是“独立”或者“主要”出资者,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改变原来站名的商业冠名权是站不住脚的。为了使冠名权合法化,武汉地铁不改变原来站名,仅在前面加上一个商业拍卖的站名以达到“冠名权”的效果。这样的做法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即便拍卖冠名权是为了公共设施更好的建设,但地铁站名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范畴,它不仅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相关听证制度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应该召开听证会。因此武汉地铁冠名的事情,即使是不开听证会,至少也应该通过一定渠道听听民众的意见。同时,武汉地铁因商业冠名权所得总计超过2775万的资金,这笔钱的流向和使用方式,不仅要体现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小蒋随想:被代表的事有很多。比如,天气预报中每个城市都会有一个企业或产品的名字一同出现。如果较真儿的话,可以说凭什么由那个企业“代表”这个城市?而且,“被代表”的城市与百姓从中不会获得回报——广告费都让电视台收走了。再看地铁站冠名权拍卖,恐怕只是“小巫见大巫”。如果冠名费不是被地铁系统“独吞”,而是被用于地铁建设与服务,对乘客不算坏事。至于“周黑鸭”的名号是否体面,未免有些矫情。一个站名真的能妨碍市容、影响到诸位的心情吗?既然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是可以拍卖的,公众更当关注的是拍卖过程是否公开、公正,所得款项是否真正用于公共建设。名字不过是个代号,叫中关村它就一定是个村?叫“仕高山”腐败者就不会落马?该咋过咋过,别庸人自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