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具有可行性
(一)潜在需求空间大。近年来,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放贷款主要用于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农村中小学校教学楼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改善了农村交通、教育和生活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发展现状看,虽然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有了一定增长,但是与潜力巨大的需求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
(二)业务可操作性强。在支持服务小城镇及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一些银行的做法符合农村实际,深受农民的欢迎。如中行开展的小城镇住房贷款,对乡镇建筑开发面积连片,集中供热,开发项目五证俱全的楼盘开展住房消费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售楼协议、首付30%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由教师、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具)等资料,在实地调查借款人经济收入、买房事实、楼层具体位置并审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审核快捷,从申请至发放,一般在7日内就可完成。
(三)风险可控性较强。在贷款监控中,如果借款人遇到突发事故,出现还款不及时,或借款人遇有纠纷及法律事宜,或者贷前审查不细致、不确切,借款人不能按月足额还款,可通过房屋产权或向担保人追索的方式解决,风险可及时化解。
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参与小城镇建设的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重视农村住房信贷市场。主要是上级主管行没有明确要求和指示,自身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不解放,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不突出。
(二)缺少专项贷款支持,筹资成本过高。由于部分城镇缺少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很多农民难以获得住房专项贷款业务的支持,农民只有使用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进行住房改造,筹资成本过高。
(三)农村住房产权管理不科学,抵押担保难落实。目前,由于一些乡镇缺少房产管理部门,相应增大了金融机构管理半径和成本,加之很多农村住房资料缺失,也削弱了银行对实物本身的法律约束力和抵押的可操作性,一旦贷款风险发生,处置抵押物难度很大,不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农村住房消费贷款的开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这样就限制了农民开展贷款抵押的有效途径。
金融支持小城镇加速建设的建议
(一)金融机构应抓住农村小城镇建设机遇。目前,传统种植业贷款需求基本饱和,传统农村客户资源已经十分有限,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上寻找新的信贷增长点。细分农村市场需求,挖掘客户资源,是今后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关注重点,是金融机构生存的必然要求。国家正在积极扩大内需,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农村金融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满足小城镇建设的金融需求。
(二)创新小城镇建设抵押贷款方式。从农民住房贷款入手,开办农民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同时将贷款担保方式拓展到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工资收入抵押等多种方式,从解决农民住房贷款上开辟拉动内需的新途径;完善农户联保贷款体制,以住房实际发生额和借款人偿还能力为依据,确定担保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三)完善风险补偿和风险管控机制。为降低小城镇及农村住房贷款风险,提高信贷介入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财政、税收补贴、补偿办法,分担信贷风险。监管部门相应建立金融机构农村住房信贷监督、监测、统计、分析机制,强化对该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支持措施。加快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丰富农民抵押手段。相关部门应加快实现农村住房(包括楼房、平房)产权登记连网,为农村住房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