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类似“昔日房奴变成今日巨富”的报道频现于各类媒体。大概是说,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纪初贷款买房的群体,不但逐渐还清了房贷,还出乎意料地大赚一笔。十几年前房价低,所支付的首付少,月供也少。随着收入的增加,首批“房奴”还款的压力锐减,所以基本上可以提前还贷,彻底结束“房奴”的日子。相比于当时的房价,现在的房价可谓是天价。这个价差自然是首批“房奴”的“计算”收益。有人说当初十几万买的房子,现在涨到了五六十万。这个增值速度不但高于物价涨幅,还高于很多行业的利润率。从这个角度说,这些房奴可真是“大赚”一笔。
“房奴”真的赚了吗?马克思老先生说,商品既具有价值,又具有使用价值,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占用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获取使用价值的同时必须支付价值,同样在获取价值的同时也必须转让使用价值。通俗地理解就是一个人要吃烧饼,就不能再用这个烧饼卖钱;如果用烧饼卖钱,那他就不能吃这个烧饼。如果同一个烧饼,吃了之后还可以卖钱,那就有欺诈的嫌疑了。房子也是一样,不可能既能满足产权所有人的住房需求,又能让产权所有人在二手房市场上赚取增值收益。假设十二年前,某人花费20万买个100㎡的房子,现在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是60万。如果这个人为赚取40万的差价卖了房子,那么除非他再按市场价格买房子,否则就“住无所居”。当然对于那些把房子买了四处流浪或租房子者,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按市价卖了房子,再按市价买套房子,折腾了一圈,又真正赚多钱呢?同样,如果他不卖房子,却住在房子内计算房价差额,那么这个“巨额财富”也只能存在脑海中。如此一来,那个算起来大赚的“几十万”和“镜中花,水中月”何异呢?
有两类人可能是例外。一类是当初买房子就是为了投资的人,这类人当初买房子时就有房住,人家买房子就是为了做生意,获取商品价值。还有一类是当初买房子是为了居住,后来经济条件好了,买了二套房,甚至三套房的人,这类人“住有所居”,自然可以卖房子赚差价。可是,当初为有个“窝”而狠心贷款成“房奴”人,又有多少属于这两类人呢?
也可能有人辩称,当初花费十几万办成今天花费几十万的买房大事,少花钱本身就是赚钱。没有人对“赚钱”给出所有人都接受的定义,对此只能见仁见智了。如果你认为早买房子少支付就是“赚钱”,那么请你保护好你的房子,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到你行将就木那一天,你的房子会更值钱,赚的会更多。那时再套现就可以抱着一堆钱“上路”了!
一些高呼“房奴”变“巨富”的人可能不知道或者忘记了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可兼得之理,人云亦云;也可能就是想证明房屋投资有钱赚,鼓励更多的人为“变富”而买房。无论哪种可能,这种“买房变富人”的呼声都在客观上形成“投资房产”的群体心理,催生房价上涨的预期,吹大房价泡沫。所以,在为别人还清贷款,摆脱经济上的压力、生活上的拮据、心理的上痛苦、精神的上折磨而祝贺时,千万不要轻易再给别人戴个“巨富”的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