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违法建设,再请求处罚。”环保部华北督察中心在近期的专题督察中发现,一些分布在钢铁、铝业、电力、煤炭等行业的环境违法违规项目“不怕查、不怕罚,甚至主动请求处罚”。(据《法制日报》)。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这一方面显示出对生态环保的重视,同时也表明,解决环境生态的危机已到了紧迫的地步。在现实中,“环保违法项目不怕罚”正在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越是规模大的重要项目,常常越表现出视“环评法”为无物的牛气。
为此,环保部门曾掀起多次“环评风暴”,但是这样的执法风暴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在接受相应处罚之后,“先上车者”大多都能补上票。
所以会陷入如此尴尬,是因为“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按“环评法”规定,企业未通过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款20万,这一罚额对于投资动辄上亿的大项目,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环评法”还规定,交纳罚款之后,企业可补办环评手续。这样的法律条款,客观上其实是对“先上车后补票”者的纵容。
当然,法律说可以“补票”,不是说一定能补上,环保部门也可拒绝“补票”。但问题是,这些违法大项目,多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力推动,利益牵涉面广泛,且一旦停工,经济损失巨大,环保部门若要不顾一切地拒绝“补票”,所要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而且,即便环保部门敢较真,但手中无威慑性的执法权,企业继续违法施工,环保部门又能奈何?
所以,要想根治“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完善相关制度是关键。
一方面应大幅提高对“未批先建”的处罚额度,给企业以震慑。现在一些地方摸索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按日计罚,获得很好效果,但遗憾的是,此次环保法修改草案,最终却删去了“按日计罚”的内容。面对环境违法的屡禁不绝,期待立法机关能在审议时重作考虑。
另一方面,法律应明确向“补票”行为说不,对于一切不经环评就开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项目,应一律停工并恢复原状,从程序上赋予环保法律的刚性。这样做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但惟如此,才能让企业和政府部门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捍卫公众环境权,能否摆脱对经济利益的顾忌,这其实是生态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在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前,国家相关部门不妨给环保部门以强力支持,彻底停掉几个影响重大、违法性质恶劣的“未批先建”重大项目,打破“先上车后补票”的惯例,从而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给违法者敲一敲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