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10年来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746.9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充实巩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村(居)、乡镇(街道)调委会实现了全覆盖;切实加强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新兴经济组织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力推动在医疗卫生、交通肇事、物业管理及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旅游区等行业或领域建立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1.1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7.8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2万个,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6.5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6万个。
各地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不断拓宽调解员选任渠道,丰富调解员的选任方式,通过政府出资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等方式,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433万余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82.9万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253.6万人。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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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凸显的新形势,各地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新型矛盾纠纷的调解,全国人民调解纠纷总数逐年大幅增加,2011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93.5万件,其中涉及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64.9万件。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群众普遍认可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协议书制作等,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