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出差人员可乘坐头等舱出行,凭据报销。
通过查询大陆31省市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得知,29个省市自治区据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多以“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名。通过网络,未能查找到上海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2006年后的此类规定。
各省市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涵盖了广泛意义上的所有“官员”。
在“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均对乘坐飞机出差事宜进行了规定,虽大同小异,但也有值得予以特别关注之处:
原则:不见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财政部于2006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开门见山地指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依此制定的各地“办法”大多数沿袭同样的说法,也有少数“办法”另加一句“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
而在财政部1996年印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则由不同的表述:“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
据1996年“规定”制定的上海市“规定”沿用了此种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表述则为:“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
职务级别不同,出行标准不同
各地均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即不同职务级别的出差人员享有不同的出行标准。
各地均将职务分为三级,副省级及以上,正副厅局级,其余人员。其所对应的飞机舱位分别为:头等舱、经济舱、经济舱。
但也有例外:如辽宁省规定:“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规定与前者方向相反:副省级及以上人员乘坐公务舱。
谁来交钱?按规定,应是出差人员先行垫付,再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亦在可报销之列。
各地均规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副省级可有随行一人乘坐头等舱
各省市均规定:“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即副省长可享有一人贴身随行的待遇。
河南省的规定将这个待遇扩大:“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从严控制”乘飞机出行
各地均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大多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乘坐飞机的批准程序:“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惟一做出更为详尽规定的是山西省:
“第八条 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只有海南省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改用内敛的文本表达:“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技术职务人员
在描述出差人员级别时,各省市均使用“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表述“。
依此规定,”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比照同级别官员报标准报销差旅费。
另类--港台
台湾“行政院”的《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了“中央政府各机构员工”因公出差的旅费报支事宜。
“中央政府各机构员工”的出行方式同样依职务等级确定,但待遇逊于大陆同行。相当于大陆的省部级正副职官员的“中央政府”员工得搭乘“商务舱”。
在香港,《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中对高级官员的“交通安排”进行规定。“到外地公干时,主要官员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可乘坐头等机位,费用由政府支付。如在对外礼仪上需由配偶陪同前往,则其配偶也可乘坐头等机位,费用由政府支付。”
其中的“主要官员”是指香港政府的所有司长和局长。在香港,被归为“主要官员”的共有15人,而香港共有公务员1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