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卫生部拿出非信息制作单位、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布纪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等理由,辩称不予公开的合理与必要。然而,法院认定,会议纪要系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不仅作为个案认定,否定了卫生部的理由,也将作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判例,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起到重要示范作用。
公民锲而不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终得法院判决支持,不少人站在这一角度,认为当下的结果是一个“双赢”,即公民意识觉醒下的公民行动,结合司法公正判决,共同推动信息公开实践向积极的方向再度迈进。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可能还过于简单和乐观。
我们看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议纪要显然不属于几项特定的不予公开事项,但事实上仍然不能公开。如果不是申请人的执著追问,很难得到这样的结果。可以说,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愈是曲折,很可能愈发表明社会信息的封闭状态。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意在改善政府工作,保障公民监督权。因为公开,民众监督的无形压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的滥用和失当。从这个意义上,公开应该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应对,甚至敷衍塞责。把所有信息握在手中,等待公民“上门”申请,再予以答复,应当说,这样的形式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公开。更何况,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有公民申请政务公开,通常也会受到重重阻力。
既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有相应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在哪?
以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来说,实际上,新国标甫出即陷入质疑漩涡。不公开的几大理由,性质并不一样,但在法院那里却是截然不同的说法,尤其是所谓“影响社会稳定”,进一步让人疑惑,质疑这么多,公开究竟会怎么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说,政务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问题早已解决,时下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公开。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选择性公开、避重就轻地公开的情况不是个别地区、部门的问题,政府部门、机构的行事逻辑并没有以公开为首要前提。民众所普遍关心的,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相关信息越是难以公开。也就是说,公开应起到的事前制约、“施压”作用无以“生效”,进而事后不愿公开、不敢公开。
司法判决卫生部公开答复有一定指征意义,但更多没有公开的类似情况,那些不愿公开、不予公开来自于哪里?如何让公开主动、常态?或许更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