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命名
内蒙古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的批复
国土资函〔2012〕7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命名验收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2〕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内蒙古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
二、内蒙古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做好园区内恐龙化石、中生代和白垩纪晚期堆积地层、盐湖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公众地学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为促进地方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你厅要加强对内蒙古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指导,督促地质公园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