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法治建设的本体、价值与路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30多年来我国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理性地看待不足和缺失。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诉求是,尽快消除法律体系形成前快速建构的法律规范与急速转型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的规范效力与生活接纳之间的紧张状态,使法律更加契合我国实际国情,更为有机地融入我国民众的日常社会生活。因此,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的立法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基于这一时代变化为其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通过质量优化方案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因此,应通过制定法律质量优化方案,对当时制定得比较原则的一些法律,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经验的不断积累,可将其修改得更加具体和明确。对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因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相同或相近,需要在通盘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或立法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实现从经济立法向民生立法的转型。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过分关注经济发展,强调一切立法都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民生立法始终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经济、生态、社会发展的严重失衡。今后应尽可能多关注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实现从过去的经济立法向民生立法转型,恰当处理经济立法与民生立法的平衡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让人民从立法中获益,让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立法中应更加尊重社会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一要淡化管理观念,强化治理理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一般不要介入。对确实需要由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善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作共事。在设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要的权利,给它们实现自我管理留下必要的空间,支持、鼓励、指导它们自主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目标。二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间接、选择、协商的方式,形成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时,要尽可能明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从注重法律的制定转向注重法律的解释。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法律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才能使其内容更加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所以,法律解释是一个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同时又孕育着法的发展的特殊机制。法律越发达越需要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越发达,法律的科学性也就越强,法律的生命力也就越旺盛。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解释工作,并恰当地处理好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在一个科学合理的限度内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解释功能,为国家法制统一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面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立法定位的科学调整问题,有助于立法者把握立法重点,明确立法方向,有助于国家从全新的背景和视野出发去谋划未来的立法战略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创新实践、兴旺发达提供良好的立法保障。
(李玉璧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