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所在的风电开发公司最近遇到了点困难。
“当地出台了新政策,我们的项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了。”
李涛所说的政策,即今年6月中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按该条例规定,人类活动利用的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取得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发的《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同时探测的资料必须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复核。
不仅如此,对于利用上述资源的建设项目,还要在常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加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送审批部门。
对于李涛的公司,这份文件意味着,在既定的开发前期计划中,将新增三项新的审批内容。
“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卡住了,整个项目就有可能延期,再严重点,因为这一卡,融资就或许会出现大问题,私募和风投们很可能因此撤资,项目可能就废了。”李涛对此十分担忧。
作为公司的技术支持经理,李涛开始四处打探上述政策如何落地。一方面,他要了解下这些审批的环节如何进行,另一方面,该法规今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他们的项目,是政策出台之前核准的项目,是否须经上述审批,也要打听清楚。
在开发商四处忙碌探风的同时,本报记者了解到,行业相关部门也开始进行内部调研,了解和摸底气象收费与审批的情况。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一份来自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机构对多个风电开发企业进行的内部调研汇总报告。根据该报告的调研结果,现实情况并非《条例》所说的“气象资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各省地市存在程度不同的收费乱象。
调研
根据该报告,目前在风电场开发项目中涉及气象的收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测风阶段的气象数据收费,另一个是风资源评估报告的收费。
前者按照国家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以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风电项目资源评估要使用一年实测风数据评价,并要求通过周边气象站历史数据的长期订正,因此,在前期工作中必须收集风电场附近长期测站气象资料、灾害情况、长期测站基本情况以及近30年历年各位平均风速等。
“上述资料的获取需要开发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目前各地气象站收费标准不一。”报告的初步统计结果显示,山西的数据收费最高,为5万元,甘肃最低,为5000元左右,其他的,如内蒙古、宁夏、青海、山西、江苏、贵州等收费分别为8000元左右、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几千到几万元不等、4万~5万元、3万元、1万~2万元。
一位风电开发商也表示,“根据我们的项目情况,在向地方气象部门收集多年风资源数据时,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甘肃、湖南、山东等省份会收取资料费,一般是1万到数万不等”。
然而,按照《气象法》和黑龙江出台的《条例》都可以发现,“气象资料属于各地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的范畴,不应在有偿服务范围。”
“有偿服务是说项目所需的数据超过了无偿服务的业务范围,比如数据的精度等,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是按照有偿来收费的。”李涛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各地还存在私设“风资源评估报告”进行收费。
“有些省份,如黑龙江、吉林、浙江、湖北、江西、安徽、云南等,不直接提供气象站数据,而是要求项目前期单独委托省气象中心编制风资源评估报告,费用基本在15万~20万元左右。”上述报告中称,“而按照风电有关管理规定,对风资源部分的评价在可研中有专篇进行评估和论证,因此编制风资源评估报告的必要性不高。”
报告中还着重提出,如云南、安徽、江西等省甚至上升到行政审批程度,影响了风电项目前期的正常审批,同时也制约了工作进度。
“其实这些数据服务在国外都是免费的,据我们了解,目前陕西、福建等省已经有所改善,都明确了各项收费的标准。”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各地气象站乱收费现象严重,有待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企业的声音
“气象数据收费,有的气象局收取3000~5000元,也有的收取2万~5万元,最高的开出30万元天价,还有不收费的,不收费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结果。”一位五大电力集团下属风电开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领导会说,人家到我们这里投资,我们应该做好服务。”
该负责人还坦陈,“对风电开发企业来讲,有专业的技术把关部门,当测风工作完成后,我们就得知了该地的风资源情况,如果风资源不具备开发条件,我们也不会再继续推进前期工作,况且拟建风电场在立塔测风前,我们就会对该区域进行研究,能不能开发已经有了百分之八九十的结论了,地方政府这样搞,当然不是为企业把关。”“关于收费问题,我认为风电开发企业应把拟开发风电场的测风数据无偿交给气象局备案,气象局应免费提供历史气象测风数据,实现资源全社会共享,如果一定要收费,可以适当收取一点,1万元以下为宜。”该人士建议。
今年6月,黑龙江省出台了国内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明确提出了“审批”的概念。
综合来看,该条例主要确定了三方面内容,一个是确定风能等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一个是企业在探测风资源时,应取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发的《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同时将探测的资料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复核;另一个是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再加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送审批部门。
对于风电开发企业来讲,就是增加了三个审批环节和省气象局这个新的项目审批部门。“就同一种数据,我们的实际需要有一个最小值,比如说,假设某种格式下5000个数据就能做这个事,但5万个也可以做,有的人可能不太懂,地方气象部门就会要用这5万个数据去做,价格自然就贵了。”李涛表示。
李涛同时表示,“但关键是,在加入审批环节后,地方认可的是5000的数据,还是5万的数据,因为最后核准还是要通过气象部门,他们是专家团的一部分,要参与评审。”“现在的状况是,企业看到这样的政策一出台,项目就先暂停一下,看看其他企业怎么进展,而地方政府方面,据我们所了解,也不敢轻举妄动,不敢轻易地推这个项目,所以现在就处于一个停滞和暂停的状态。”李涛表示。
争议
“在加入探测许可审批后,对于风电开发企业,主要有两点比较大的影响。”上述业内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一个是项目工期的影响,一个是公平性如何保证。”
据该资深人士介绍,“现在整个行业争夺的东西其实也就是风资源,或者说就是有风的场地,所以地方政府在国家项目正式核准前就进行一轮审批,其实无形中放大了权力,容易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域,地方有可能为了保证某个企业开发,通过该环节就提前把其竞争对手在项目正式核准前,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淘汰出局。”
然而,除了对各省份的收费和《条例》规定加入审批环节引来的争议外,也有声音表示“地方政府无权立法”,对《条例》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看来,该条例存在越权立法、审批的正当性和气象部门的权力界定等多方面的问题。李艳芳表示,“查阅各国民法典,公认太阳、大气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有,一国范围内的阳光、空气、风力属于该国全体国民所有。”“此外,《条例》的规定也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李艳芳表示,“资源权属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如物权法、各类具体的资源法进行规定,最低一级的也得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不能由地方立法规定。”李艳芳称。
对于太阳能资源与风能资源作为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说,李艳芳认为根本不需要审批,“气象探测实质上是一种科学观察与测量活动,它本质上不能改变客观环境,既不影响国家利益,也不影响社会和他人利益,因此,对气象探测进行审批限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应采访者要求,文中李涛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