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政策四年三度放宽
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和2009年、2010年的落户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申请落户人的两个稳定,一是稳定工作,一是稳定住所,鉴于河北在上两次,包括2003年的户籍改革中,已经基本完善了落户政策放宽的大部分条款,此次落户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很大。
这次放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解决他们的社保、医保、低保、孩子就学等后顾之忧,以便这些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能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也为河北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口流动的多项服务支撑。
该负责人介绍,省公安厅人口支队会根据全省不同地市的情况,出台更具体细化的实施措施,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调研阶段。
合法住所、稳定收入即可落户城镇
2010年的城镇落户政策中,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可落户,如今,这项政策再次放宽,没有了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表示,上述关于年限的规定,正在调研中,根据地域不同,各地市具体要求或有不同。
农民进城后土地可继续保留
《意见》第一次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落户后2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意见》提出,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的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与此同时,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医保、养老保障政策要跟上
《意见》提出,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读书、就业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提出,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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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河北户籍政策改革进程
2003年7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之前,我省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实行农业、非农业的“二元制”户口性质划分,控制城镇人口总量,实行计划指标限制。
2009年初,我省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同年4月,省政府制定了“三放宽、一引进、两实行”的户口迁移政策。
2010年,我省户籍政策再次放宽,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