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或调整,多少意味着原有政策的遇挫,所幸及时的纠偏,尚能规避不少潜在的风险。现代社会,以政府财政购买社会服务,继而将之转化为公共服务提供给民众,早已是惯常的操作套路。具体到城管身上,似乎也可适用此类逻辑。只是考虑到,城管还肩负“管理”、“执法”的功能,那么其能否外包就得另费思量了。
五年之前,深圳推行城管外包,不过为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棘手问题。所谓“机制创新”云云,如今看来,更像是事后的“修饰包装”。在城管自身结构紊乱、权限模糊的今天,城管似乎总不够用——他们享有宽泛的履职范围,而城市的市容和秩序等,也颇受重视。于是,膨胀的城管需求,导致了“业务外包”的出现。
“城管外包”的直接后果,恐怕是以极低的成本,突破了行政体系对人数规模的限制。城管需求量大,只因职权臃肿:他们要保障市容整洁、秩序分明,在“市容本位”的逻辑下,暴力执法也频现。因为执法内容的扩充,城管也需要足够多的人力,去维持着强力型管理。相反的,提升市民的公共意识等,却被习惯性地遗忘。城市治理的着眼点,也便从“增强市民的自律他律”转移到“城管外包”上。
此外,城管的外包,必然带来“执法权”的转移:一群未经充分筛选、严格训练、考核上岗的“社会人士”,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罚没、罚款、报批等权力。现实情况下,一方面“外包人员”只能从职能部门领取极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们却手握着能量十足的权力。那么,便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城管外包会否异化成,“外租执法权,并默许其人用以谋利,从而换取他们甘愿廉价服务?”当然,深圳相关部门的最新表态,不算太晚地回应了民众质疑。
必须厘清,“城管外包”难言成功的尝试,某种程度上也迎合了现代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公职机构的单维度管理,早已不适合千头万绪的现实。将更多“政府职能”剥离,甚至转给社会力量接盘,对促进就业、压缩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权力下放、收缩,是构筑现代型政府的基本趋势。可问题是,执法权不是可随意转让的商品,它应遵从基本的治理原则——由专业的公职人员来行使,用公信力来兜底,以避免执法“走火”。(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