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按照家庭征收个税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不得不承认,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从全球来看也是很高的。尽管去年调高了免征额,达到3500元,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及部分税率,但在改革的意义上并无实质性的进展。不少人呼吁要实行综合征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但都是以不改变累进税为前提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上述问题,将会使税制变得相当复杂。
从单个家庭来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的个税,似乎简单又合理,而从13亿人口的国家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成几十倍增加,无法实施一个超出自身驾驭能力的复杂税制。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也许不是难题。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2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整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量变产生质变。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处理这样的复杂性问题的规则恐怕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在一个层面上。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且不说,我国法治环境不佳,针对各个家庭的各种扣除、抵免、优惠无疑也会变形走样。税收腐败无法避免,吃亏的最终是普遍老百姓。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其是否符合税收宽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在我国,农村贫困户的认定、城市保障房申请资格的认定、购房资格的审定等等,都已经提供了许多不公平甚至作弊的案例。从现实条件来看,按照家庭征收未必是最优选择。如果脱离条件来讨论这个问题,则所谓争议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与其针对一个个家庭去解决税负公平问题,倒不如从整体上实行低税负、宽税基,以及简单、透明的税制,利用获得的税收收入再去“补低”,从而实现整体的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