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防盗网,是为了城市形象更美丽,还是牺牲百姓利益以垫高官员的宝座,相信只要不是白痴都看得一清二楚。
吊诡的是,无视《物权法》之有关规定,不顾民生之多艰,只要城市的面子,不要城市的里子,不明白要塑造好的城市形象,主要靠政府的廉洁、高效、守法,要靠市民的文明、礼貌、热情、诚实,以及公正的法律制度、开放的经济体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绝不是什么“有碍观瞻”的防盗网等等也就罢了,当地政府竟然振振有辞地称:强拆防盗网,是县委、县政府的集体决策。
好一个“集体决策”!说起来这种有了过错怕担责任就把皮球踢给“集体决策”或“集体研究决定”的荒唐做法,近年并不少见。殷鉴不远又比较典型的事件是:被埋130多个小时,在救援已终止几天之后,北京市房山矿难两被埋矿工才自行爬出矿井。对此,房山区安监分局副局长贾凤月称,事故发生后自己曾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并是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之一。他证实,会议确实听取了区安监局和国土局的情况分析,鉴定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但他强调,“最后终止救援,是指挥部集体决定的。”(2007年8月26日《新京报》)
但问题是,无论是北京房山区安监分局副局长贾凤月称“最后终止救援,是指挥部集体决定的”,还是大英县称:“拆除防护栏,是县委、县政府的集体决策”,抑或其他形形色色、种类繁多的错误集体决策,真的细究起来,怕是一句“集体决策”或“集体研究决定”很难搞定的,因为道理很简单,不管“集体决策”的过程怎样,它终究是要有人“拍板”才能执行的。
回到大英县强拆防盗网这件事情上来,即便是“集体决策”,那么请问大英县官方,集体决策的事项就具备天然正义吗?就不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吗?何况就这件事来看,明摆着是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漠视群众的利益之实,怎么就没有人勇敢地站出来担责呢?
市民之所以要装防盗网,不外乎主要是对周围缺乏一种安全感,没想到在这个问题上非但没有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反却演变成一帮官僚以“集体决策”之名强拆防盗网的“闹剧”,而且让你看不出谁是主角,谁是配角,这是何等的漠视民生,又是基于何等扭曲的政绩观啊。看来,说一千道一万,要想防止类似大英县强拆防盗网的闹剧重演,改革官员的任命机制、政绩考核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