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二等工”?打个比方:有一群人在野外挥汗如雨地作业,另有若干戴着太阳镜、打着遮阳伞、扇着扇子的人在旁边指手画脚。前者月薪三千,后者工资过万。那挥汗如雨的人,便是“二等工”。他们有个很好听的正式称谓,叫劳务派遣工。
第一次接触“劳务派遣工”这个词,曾误以为那是个非常好的工种——因能力出色而被派到外地或外国去工作。后来才知,被派遣的人确实能力出色,但被派遣的地方不是外国,而是外单位或者野外与户外。他们是劳务派遣企业的正式工,但并不为本企业工作,而是被派到其他企业,成为临时工。鉴于派遣工们在其工作单位受到的待遇极不公正,各界纷纷为其鸣不平。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周将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便是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
修法最终能否保证同工同酬,并不值得乐观。劳动法早已取消临时工概念,同时规定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但这个原则仍然受到现实的挑战;劳动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可在许多企业里没有获得遵守;实施了4年有余的劳动合同法,承认劳动力市场中存在临时性工作,所以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条规定也被许多不良企业钻了空子——即使很正式的工作,他们也要到劳务派遣公司找“二等工”来干,让正式工享清福。
企业找“二等工”来干活,是有更精明的算盘的:聘用“二等工”可少付款;且“二等工”的工资,可以通过买设备、搞维修等名目支付,在账面上不占企业工资总额,这样管理层就可名正言顺地自我加薪。而喜欢这样操作的多为国企。媒体报道说,央企是劳务派遣用工的“重灾区”。广州市总工会日前提交市政协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巨大,仅广州就有687家劳务派遣公司,某国企使用派遣工总数7700人,高达职工总数的55%。
可见规范劳务派遣,首先应从国企入手。对于修订中的劳动合同法,我建议,除了有效实现同工同酬,也应当正视干苦活、险活的劳动力价值。因为即使同工同酬,也未必是高收入。
让担起重任的“二等工”拿到上等收入,本身也符合劳动法“按劳分配”原则。让冒着生命危险深入地下挖煤者拿坐在空调房指手画脚者工资的零头;让寒冬腊月爬上高压电线杆敲冰块的工人拿抄表工收入的一半,能公平吗?
目前,不少国家的工资分配,都会考虑工种的特别付出,高风险职业,要拿高工资。我想,法律可以规定,凡是风险高、环境差的工种,都应根据险与累的程度,在其基础工资上乘以相应的系数。可别说这不符合国情,社会公平,都是实践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