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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时间:2012-06-27 12:56:5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白龙 毛磊 
    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对1996年颁布施行的老年法进行修改。针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持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新情况,草案从现行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修改幅度较大。

  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张学忠介绍,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张学忠说,草案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注意处理好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积极发展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关系。

  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草案一是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人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六是增加了相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七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并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

  在明确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草案还加强了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了医疗卫生服务,并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建立多层次养老和保障体系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草案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

  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此外,草案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草案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现行法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另外,草案还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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