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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非法拆迁能否成为历史
时间:2012-06-26 08:42:22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从旧条例到新条例再到司法解释,顶层立法,金牌频频,步步推进,人们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加关注的是——

    [背景链接]

    ●2011年1月21日,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开始实施。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该《条例》发布了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4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厅局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的6起,属于依法依规组织拆迁但由于现场处置不当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的5起。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问题、矛盾日益增多和尖锐,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针对房屋拆迁的立法步步推进,日臻完善。拆迁果真能够走向法制的轨道吗?对此,人们充满着强烈的期待。

    顶层设计亮点多多——法律解读

    A.行政强拆一去不复返

    旧的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强拆有两种途径: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新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适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唯一可适用途径只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表明,随着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的正式实施,行政强拆画上句号。

    B.裁执分离成为现在时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新《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C.司法审查更具可操作性

    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定》详细列举了裁定不准予执行的7种情形。这种列举的总体考虑是:征收补偿问题复杂多样,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标准往往比较原则、笼统、分散,有必要综合汇总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及行政法研究成果,使之具体化并一目了然,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同时给予法官必要的裁量权,坚决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和 “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D.司法救济彰显正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手护段。一、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依法拆迁任重道远——建议和期盼

    A.律师有建议

    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母瑞、潘丽丽建议:

    ——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违法征收和拆迁,舆论监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拆迁的实践和历史证明:少了民众通过媒体的监督,假问责才屡屡发生。

    ——鼓励律师介入。当前,拆迁矛盾是社会矛盾最突出的领域,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多数中国律师对此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不会做。如果全国20万律师都能关心这类矛盾,有10%的律师能为此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就能大大改观,许多矛盾就可能纳入法制轨道而不致于激化。

    ——认真落实问责制。针对发生的恶性案件的问责问题应当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欢迎社会监督。拆迁拆出命案的责任者不受追究甚至提拔重用的现状必须改变。否则,其示范效应将使更多的公务员蜕变为群众的对立面,使社会陷于更多的对抗。

    B.群众有期盼

    寿阳县邮政局职员王志萍说:

    一盼循序渐进,切忌一哄而上。拆迁应该本着先路边后居民区、先旧房后新房的顺序逐步推进。然而有的地方却动辄就要 “大手笔”,东南西北,一哄而上搞拆迁。根本不考虑大面积拆迁所带来的隐患和问题。

    二盼因地制宜,切忌盲目“攀高”。有的开发商恨不得把楼房盖到 “顶天立地”。可说实话,小小县城,真的需要那么高密度的高层吗?真就人满为患、拆迁时非“高”不可了吗?非也。百姓不喜欢不认可高层,除了高层的不接地不方便,还有个“附加值”太高的问题。

    三盼就地安置,切忌 “借谷还稗”。就地安置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原则,这样,拆迁的难度会降低很多,拆迁的进程也会顺利很多。可有的地方却忽视了这一点,不管三七二十一,似乎只要给你安置了就不错了,这种既简单又草率的做法,往往引起群众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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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贵在行动。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城市拆迁问题,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拆迁相关各方共同作出不懈的努力。唯此,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才能在人们的期盼中铿锵前行。

记者方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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