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2-06-20 10:4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