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被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批评或省级主要媒体(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5分;被国务院、中纪委或国家级媒体通报批评或国家级主要媒体(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10分。(6月13日《齐鲁晚报》)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深入,掌握着众多公共生活信息源的媒体,成了联系群众与政府、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力量。鉴于此,政府部门出台一套与媒体监督、曝光相挂钩的考核办法,似乎并无不妥。但是,此《办法》一经推出,却为何招来漫天“板砖”,而鲜有理解的声音?
笔者认为,当地政府部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本意是为了敦促各个部门履行好职责,避免引发与群众间的矛盾冲突,减少“新闻性”事件的发生,进而不被曝光;但是,公众已经形成了对地方政府部门应对舆论工作的“刻板印象”,因为有过拒绝媒体监督、逃避媒体监督的大量“前车之鉴”。“打记者”、“拘记者”的阴霾尚未散去,出台一项以减少媒体曝光、避免媒体曝光为导向的考核办法,很难让人不往“防记者”上联想。
再者,随着媒体监督领域的不断扩展,监督过程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峻,某种意义上说,应付媒体、将负面信息“堵”住,比平时做好工作、避免出现可曝光案例要容易。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无冕之王”都能公正无私,这就使得应对媒体、“公关”媒体具有了可能性。
既有的负面印象,加上现实的可能性,致使“被曝光就扣分”的《办法》一出台,便引来众多基于忧虑的批评、质疑。因此,“被曝光就扣分”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想办法打消公众的疑虑,让其真正成为一个检验、核查的结果,而非一种负面的导向力量。
具体来说,当地政府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本职,让媒体找不到可曝光的点;更重要的,要密切关注媒体曝光后的情况,一旦出现了问题,不能只是“罚分”了事,应该引导相关部门积极地解决问题。唯有此,才能发挥媒体监督的正面导向意义,而非将着力点只局限于“防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