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物业公司人员走上街头执法,这是哪门子社会管理创新?难得还有人“叫好”: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一位副教授说,“城管外包确实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效率,让市民享受优质服务,又给企业带来利润,可谓多赢局面。”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要说赢,顶多就是“双赢”——地方政府甩了包袱,接手企业捡了便宜,至于“让市民享受优质服务”,几近梦呓。试想,将城市管理交给一帮没有执法权,甚至连一套像样服装都没有的人,市民怎能放心。报道中提到的那家物业公司,就曾发生员工夜间调戏女子、将女子家人打伤的事件。
别说鱼龙混杂的私人物业公司,就是正规城管也颇受“名不正言不顺”困扰,其设立、执法、处罚等在社会上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城管的身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依据则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反对者则以《宪法》、《刑法》的高度质疑城管的强制执法权,并以城管之种种“劣迹”指证其存在的不合理。
身份暧昧、素质参差、职业声誉差、管理权限宽、监管失范……这样的队伍不出事是奇迹。因此,哪怕是支持者,也不得不认为城管的法律定位必须更清晰,队伍管理必须更严格,执法行为必须更规范。正规城管尚且如此,遑论处于乌合状态的物业公司?不说物业公司的牟利冲动足以使他们忘记承包之时的许诺,将企业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仅就那些身处底层的保安人员,有心态不好者一旦获得额外权力之后,就会肆意滥用权力,变本加厉,去欺负那些比自己更弱势的人们,以宣泄自己的郁闷,寻求心理补偿。
“城管外包”无异于“购买暴力”,给社会造成的混乱、给法治带来的伤害比城管更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2009年10月,郑州金水区花园路办事处推行“城管外包”新政,结果引发多起恶性冲突。如2010年11月,中牟县 70多岁的农民张会全进城卖菜,遭到郑州市众邦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辱骂和殴打,物议哗然。“城管外包新政”也于2010年年底折戟。
有人认为,只要严加监督管理,“城管外包”模式完全可以趋利避害。且不论监管需要额外追加成本,可作殷鉴的是: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城管,都像个经常闯祸、要“家长”擦屁股的“坏孩子”,何况来路不明的?
城市需要管理,管理需要创新。“城管外包”,责任外卸,显然是“伪创新”。真创新,一方面要以疏代堵,以更多的便民、惠民代替简单、粗暴的禁止,让公众感受并理解城市管理者的苦心、善意,进而转化为行动支持城市管理。一些地方开辟专门场所,引导流动摊档入室经营、规范经营,便是以疏代堵的公共管理案例;另一方面,多施仁政,惠泽百姓。仁,不仅表现在城管执法过程,更人性、更温柔,还体现在富民政策上,让百姓更富足、更文明,从而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