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又变种为“新同事”了?或许我们应该理解官方的苦衷——“临时工”做挡箭牌,太老套,人们早就不买账了,于是一些“替代品”便被某些聪明之人发明,比如说,错事是“新人”干的。
但我觉得这招其实更愚蠢:有些错误,是需要资历或资本才可能犯的,因为没有一定权限,不可能决定某些事,不可能对外发布某些信息。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追究的,就不仅是“新同事”的责任,而是组织内部失控失察的责任。“临时工”也好,“变种”也罢,每每被屡试不爽,证明的是这种低劣花招的管用。
丑闻曝光后,有些官方的回应习惯了顾左右而言他,总不嫌别扭,是因为这确实奏效;只要有说法,就能搪塞得过去——重要的是有没有说法,而不是“说法”靠不靠谱。
不管是“新同事”发布,还是“老同事”起草,只要它印着单位的公章,或是在官方渠道发布,它就代表单位,如果出现法律责任,应一概由单位承担,那就应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不论制度层面,还是责任概念上,这都是一个简单的常识。然而问题的处理,却往往是反常识的——因为是“临时工”之类,单位和领导的责任马上“被变小”,甚至无责,而辞退“临时工”,则可以成为一种“圆满”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