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于2000年2月16日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03年苏州市携下辖五县市建成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实现全市环保模范城市“一片红”。“十一五”以来,投入600多亿元实施太湖治理重点工程2800多个,完成全市14条(段)城区黑臭河流整治,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累计建成“禁燃区”650平方公里,淘汰燃煤设施756台,清洁能源使用率近90%。全市建设噪声达标区458平方公里,建成市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率达100%,建立核与辐射监管体系,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2009年以来,拒批“两高一资”项目487个,涉及资金157亿元。“十一五”以来,全市关停污染重、工艺和设备落后企业近2000家,其中化工类企业1265家;共投入2.8亿元,初步形成了涵盖水、气、声、放射源的立体自动监测网络和电磁辐射移动监测系统; 全市累计环保投资1208亿元,全市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100座。
5月21日至25日,环保部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工作组,对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复核工作组实地察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状,检查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断面水质与大气自动监测站点和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场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复核专家组认为,“苏州市创模档案资料基本齐全,数据基本可靠,一致认为26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其中,常熟26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随后,专家组还对苏州提出了抓好环境安全保障、加大工业污染防治、提高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提升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5项建议。会上,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周乃翔做了表态发言。(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