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粤YJA108微型面包车前往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王悦上半身压过。
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右后轮从王悦胯部压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但认为,案发地段属于道路,胡军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