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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国外农业技术推广多元化启示
时间:2012-05-17 11:52:44  来源:学习时报 

世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世界各国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包括政府专门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农民组织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五个大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政府专门推广机构主导的多元推广模式

政府专门推广机构主要承担管理和协调职能,也有的直接从事推广工作。

2.公立科研机构主导的多元推广模式

多数国家的公立科研、教育单位承担具体的技术推广工作,美国、韩国、印度等国的科研教育单位作为政府专门推广机构的一部分具有管理职能。韩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农村振兴系统负责。农村振兴厅创办了韩国农业专门学校(大学)。该学校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出钱直接培养各省、市、郡农场主和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学生由地方政府推荐,课程内容以学习农村实用技术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在农村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或生产经营工作6年以上,并可免除兵役。

3.政府推广机构与大学交叉的一体化模式

美国是采用此种体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是根据1914年的《史密斯―利弗尔法》建立起来的。该法案规定,美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由联邦农业技术推广局、州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县推广站三个层次组成。推广局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以先进的知识、良好的教育和实际可行的项目满足农民的需要,从而体现联邦政府的利益和政策。。

4.政府与农会联合推广机构主导的多元推广模式

许多国家的农民协会由政府等多种社会力量组成,并形成自己的推广体系,一些国家(如法国、丹麦)的农民协会则承担具体的公益性推广工作。私人咨询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研究、教学机构)通过合同承担政府的公益性推广任务。英国、法国、丹麦、新西兰等国采用这种方式。私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社都把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放在重要地位,不仅向合作社成员提供作物和畜禽良种,而且还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总起来讲,世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多数国家采用一个国家一种推广体系、多种推广模式的形式,但也有个别国家采用多种推广体系、多种推广方式的组合形式。

研究各国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政府主导,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有机结合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推广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都设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每一级都有明确的职能和人员结构,有详细完善的推广计划、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在各种推广力量中,政府推广体系是主导力量,对其他农业与农村开发服务组织有协调和影响作用。但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综合服务(或社会化服务)是一个庞大的领域,包括生产、流通、生活、金融、保险、教育、卫生等许多方面,谁也无力包打天下,政府往往通过改革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壮大推广能力。正是由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加入,使得世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呈多元化趋势。

世界农业技术推广的实践证明,科技资源是影响农业技术推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成功的推广体系总是把政府推广机构与科技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如果不具备科技资源,不是技术的源头单位,在行使技术推广职能方面就会先天不足。摆在政府面前的有两种选择,要么依托管理搞推广,要么依托科技资源搞推广。现实是多数国家选择了后一种形式,将推广机构设在技术源头单位——科研、教育单位。。

2.政府投入是推广成功的关键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投入来推动和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政府投入的形式主要包括:支持建立推广组织、实施推广计划、对农民进行培训等。政府投入的普遍做法是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推广经费。如美国,规定经费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承担20%—25%,州政府承担50%,县政府承担20%—25%。另外还有社会上各种私有基金会、工商企业和农场的捐款,农业部推广教育基金和广大自愿者的服务。又如日本,规定中央政府一般提供50%—60%,地方一般负担 45%—60%,近几年地方提供经费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3.法制化是推广成功的保障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是法治国家,因而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具有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例如,美国的《史密斯—利维法》明确规定了以联邦和地方(州、县)合作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原则。日本的《农业改良促进法》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普及是国家和地方(都道府县)的共同事业,中央政府以“协同农业普及事业交付金”的形式提供推广经费。日本为了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提高推广人员的素质,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只有取得一定资格的人员才能允许从事推广工作,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韩国则以法律的形式对推广机构的编制做了规定,经费的使用接受国会的监督。(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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