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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农宅与商品房应“同权”
时间:2012-05-07 09:23:39  来源:新京报   作者:行者 
    日前,安徽铜陵市首批56户农民第一次领到了《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房屋在铜陵首次有了“合法身份”。而在此前,河南多地也开始给农民发放房产证。

  房产证是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是一样的,这也为《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城市商品房有房产证似乎天经地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依附于农村宅基地,因而农民手中往往只有宅基地证,而没有房产证,时常面临房屋合法却无合法证明的尴尬。从这个意义上说,皖豫等地试点给农民颁发房产证,不应该是恩赐式的“赋予”权利,也不能说是社会管理的“创新”,只不过是权利的认可与回归。当然,虽然是迟到的认可,但毕竟激活了睡眠已久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房屋权利,提升房屋的效用和价值。

  但是,受城乡二元制的影响,尽管农民房屋从此也有了“红本本”,但在法律上,其权能还是不完整的,尚不能与城市商品房的“红本本”同日而语。

  一方面,在处分权能上,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最核心的当属处分权。城市商品房的权能是齐全的,所有权人可以签订买卖协议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则不同,是不完全的所有权,尤其是在处分权上受限,主要表现在农村房屋买卖登记,如果买方不属于房屋所在村集体,则不予许可,而且,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还须经村集体同意才可。

  另一方面,报道中有村民欣喜地认为房屋有了“合法身份”,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帮助发家致富。但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可见,尽管农村房屋有了产权证,却不能与城市商品房一样设定抵押,而房屋一旦不能设定抵押,其经济效用和价值无疑是打了大大的折扣。

  同样的“红本本”,城乡之间却权能差异明显,这显然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所不能允许的。追求同等待遇、提升农村房屋在流转和利用中的效用,理当成为未来农村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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