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全国总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279亿元,在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顾名思义,“社会抚养费”是应当用于补偿超生人口所新增社会抚养负担的一种费用。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这意味着,如果社会抚养费能真正被名副其实地分配使用,并得到严格的财政管理,就不应当产生“去向成谜”的问题。
但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依然“去向成谜”,他们到底用到了什么地方?从我们熟悉的计生管理现实中稍作考察,其实不难发现端倪。
2010年3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一书显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成本高昂,“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共有工作人员5087万。其中,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有1048万人”。此外,“全国还有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干部1142万人,兼职干部5727万人”。“近4万个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其中3/4以上是单独设置”。
据《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一书透露,社会抚养费首先用在了庞大的计生管理人员和机构上,成为巨大的行政成本。记者调查显示,在全国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虽然名义“上缴财政”,但实际上大都返还给了计生部门。“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计生专员”。而在这种收费“激励”之下,一些地方出现了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为了多收“抚养费”,不仅无视甚至变相纵容“超生”。
在有些地方,农业税取消之后,近年来社会抚养费已成为一些乡政府和村委会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不仅用在了计生部门身上,对乡村财政也是做了一定“贡献”的。
本意“社会抚养”、补偿超生人口社会成本的社会抚养费,最终蜕变成为一些计生机构甚至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这已经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费用去向”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财政管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