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意的推动下,5号线增加了天通苑站。 图/CFP
刚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会轻易改变。昨天(5月27日),市规划委就《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邱跃说,相比此前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新《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公共参与原则和具体方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进行查询,以及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违建行为,授权居委会加以制止。在公共参与方式上,提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共意见等。而在规划设计前期,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
■解读1
规划公布不会轻易改变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解读】邱跃明确表示,居民必须服从公布后的规划管理。他解释说,在规划过程中一定会考虑百姓的需求,但是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证客观条件安全。“另外,如果满足了提更改建议的居民需求,势必也就损害了被更改地区居民的利益。”邱跃说,对依法批准并公布的规划方案,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大家应该服从管理,规划不会轻易改变。
【事例】去年年底,地铁8号线和地铁14号线附近的居民,分别通过签名的方式,向规划部门提出更改地铁站口的建议。邱跃说,在地铁线路规划过程中,他们邀请专家及线路附近居民进行听证或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尽量满足绝大多数居民的需求。但是,地铁站口的设置更要根据地下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如地铁14号线需要穿越永定河,同时还要避让南水北调管道等地下设施,在线路和站口规划上,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去年他们与提出地铁站口改变的建议者进行了座谈,也取得了对方的理解。
■解读2
项目配套不到位要停工
【规定】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这条规定就是要制约违规开发商。邱跃说,此前曾有开发商建好楼盘后,没有建好下水管道等配套设施,使购房者无法入住,给购房者带来极大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购房者不能办理房产证,该项目开发商就不能逃离自己开发的项目。如该项目还有剩余工程,就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例】邱跃举例说,一个小区有10栋楼,开发商建到第5栋,按规划该建好绿地或学校,但开发商拖延了,而是准备继续建住宅。他们就不通过第5栋楼的验收,不核发下一栋楼的规划许可证。去年海淀的一个楼盘就出现类似情况,规划委采用该办法督促开发商解决了遗留问题。很多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业主一度以为是规划委拖延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在向业主代表说明情况后,才得到理解。
■解读 3
改规划补偿物质损害
【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合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读】邱跃说,该规定最需要明确“补偿”和“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的概念。
邱跃表示,条例只提到了“补偿”概念,也就是说更改规划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类似开发商私自将绿地变为通道等行为,是违法改变规划,利害关系人得到的是来自开发商的“赔偿”。
合法改变规划必须通过规划部门进行,还要在改变规划前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对被许可人(开发商)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但必须是物质损害才能补偿。”邱跃说,条例中表述的权益损失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层面。补偿的前提针对物质损害。也就是说,之前大家认为的绿地变为公共通道如果被界定为精神损害就可以不补偿。
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是制定规划程序的倒数第二个环节,绝大部分规划到了这个环节不会轻易改变。截至目前,北京还没有因为规划改变进行补偿的案例。
■解读 4
居委会可制止违建行为
【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解读】邱跃解释说,规划部门的执法人员人数有限,不可能监控全市,因此要发动广大基层单位。居委会和物业企业是第一线,他们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劝阻制止违建行为,但他们没有执法权,不能强拆,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解读 5
建设规划许可证须公示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查询,以及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解读】邱跃指出,针对群众的查询、举报,政府部门应健全制度、畅通渠道,及时组织受理、核查。此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6
涉房案应了解规划
【规定】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邱跃解释说,如甲乙双方利用房产清算了100万元债务,但该房产所在土地规划是一片绿地,那么对于接受房产抵债的乙方来说,这块土地的价值就很低,也许远不够甲方的欠债。该规定的含义就是要求有关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事先到规划部门了解用于抵债房产的规划,帮助合理的判断和处理债务纠纷。
■解读 7
城乡规划动态评估
【规定】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解读】“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邱跃说,规划就是对过去一些情况的总结,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所以,规划的过程总是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而这种变化和擅自调整规划是截然不同的。他解释说,今后的规划调整,不能没有公开,没有程序。这就是条例中科学性的体现。
今后,规划委会根据《条例》的要求,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与公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