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一边是实力雄厚的央企,陈发树与云南红塔正面碰撞的“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在证据交换程序后进入了白热化阶段,目前正对簿公堂。
51岁的陈发树怎么也没想到,两年前在风风光光的股权转让中,自己还顶着“准药王”的光环,却因为对方合同履行的不正常“卡壳”,成为今天的“秋菊”,维权之路漫漫无期。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也让这桩疑案陷入“司法还是行政”的纠结中。
在一桩看似普通股权转让的背后,协议中的那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成了最大的隐患。最终的结局是,中烟代表监管机构,做出了不同意的批复,原因是“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尽管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称,中烟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批复也是公司法人所做的批文,而非行政审批,但如果查阅中烟总公司网站会发现,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烟,并列出现在该网站上。罗列于此网站的司局子站,平添了政府部门的色彩,局党组成员的信息公开更显示了这个亦官亦商机构的行政级别。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认为,这两个机构其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因此,对于中烟的批复,可以认定为,既是上级公司对下级或子公司的内部审批,也可看作从监管的角度进行审批。中烟不仅仅是总公司,还具有行政监管的身份。
问题就出在这里,对于一个既具有行政级别和监管职能,同时又是一个具有市场能力的企业主体,就像是“变形金刚”,遇民事纠纷则成行政机构,遇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成企业,难以界定。对于这样一个畸形产物,在市场交易中,什么便宜都能占到,那么谁敢跟你打交道?
从此事件过程看,也确实存在这样一个吊诡。在事件初期,云南红塔之所以想出让股权,是因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提出:要“严格增量,盘活存量”,烟草行业要“回归主业”。在这一业务调整方向和政策要求下,才有转让云南白药股权之事。难道当初就没有意识到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吗?
笔者以为,在重视公平正义的法制社会和尊崇法治的市场经济中,如此重大、严肃的事情不可儿戏,轻易地说解除就解除。此事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地位的平等,以及诚实信用、善意履行合同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践行与维护。
从陈发树的诉求来看,他所要的并非返还22亿元的转让款,而是希望云南红塔履约。但是,与背景殷实、实力雄厚、身份界定模糊的央企过招,即使是亿万富翁,恐怕也会有鸡蛋碰石头、蚍蜉撼大树的无力感。
如果陈发树这样的合法权利也会被剥夺,我们实在不得不联想到寻常百姓维权道路之多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