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平等观念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1755年,卢梭在其应第戎学院的征文启事所发表的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观念。他认为,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上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由性别、年龄、健康、体力、心灵等引起的;另一种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是由地位、财富、特权等导致的。显然,第一种不平等作为自然差异是无法消除的,而第二种不平等作为经济地位、社会身份和政治权利的差异则是有可能被消除的。
在启蒙精神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现代西方文化传统中,平等观念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述,经典性地阐明了平等观念重要:“(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在这两个著名的原则中,“平等”这个词先后出现了三次,而且差别原则明确表示,如果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不得不实行某些不平等的法规或政策,那么其中获益最多的应该是处于最不利状态下的那部分人。罗尔斯关于正义、平等的理论,为当代美国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前不久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行动”,正体现出民众对特权的痛恨和对罗尔斯意义上的平等的追求。
其次,平等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追求的根本观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批判地继承了启蒙运动的思想遗产,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的根本使命理解为消灭私有制,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平等关系。然而,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在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因为在这个阶段中,平等是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的,而正如卢梭在前面指出的,由于人们在自然上的或生理上的特征方面的差别,他们在经济分配方面仍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恩格斯在1875年3月致奥·倍倍尔的信中,也明确表示,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还根本不可能“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仍然坚定不移地强调,应该把追求切实可行的平等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标。
秉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传统,中国共产党在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时,就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平等关系作为自己的根本奋斗目标。共和国建立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面临着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即官员的福利问题,如医疗、住房、用车等等,结果找到的是科层制(省部级、厅局级、县团级、乡科级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听到单位、个人争级别的故事,有些干部的名片上赫然写着 “相当于局级巡视员”。某些人对级别岂止是追求,简直到了顶礼膜拜的程度。这种现象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理论观点,也不符合社会主义追求的价值目标,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再次,平等观念在近现代中国社会的语境中也正是辛亥革命追求的目标。然而,尽管辛亥革命颠覆了帝制,但它并没有真正触动根深蒂固的等级制度、级别观念和特权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型,尽管体制上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尽管主流意识形态不再谈论阶级和阶级斗争,但少数干部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而整个社会也在渐渐地裂变成价值取向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的不同阶层和群体。一方面,特权意识阴魂不散,炫官以求得特权、炫富以感荣耀的现象,时有所闻;另一方面,网民们则把对特权意识的曝光理解为自己的重要使命,往往对这类现象穷追不舍,而贫富差异的加剧又导致了仇富心理的泛滥。
我们认为,平等观念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的基础性观念。事实上,也只有在这一观念的基础上,其他价值观念才能在自洽的状态下得到健康的发展。
(俞吾金 作者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