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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亚阳:建立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时间:2012-04-12 10:07:33  来源:光明日报 

  高等学校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创新大学校园管理,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因征地拆迁、经济合同、人员聘用、合作办学等原因,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日益增加,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类型多样化、行为激烈化等特征。高校现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如教育申诉、行政调解和诉讼,均因各自局限难以适应新时期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需要。作为一种灵活自主、便捷高效的非诉讼机制,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创新大学校园管理,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高校,专门对高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矛盾纠纷进行有效化解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已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创新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程,防止涉校矛盾纠纷直接在高校发酵升级,最大限度激发办学活力,消除校园不和谐因素,增加校园和谐因素,确保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

  第一,创新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在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可由当地教育、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高校涉校矛盾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对外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引发的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设立调解委员会的,可以充分依托现有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涉校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室。调解室隶属于调解委员会,其工作受其指导和监督,与所在高校不存在隶属关系,负责涉校矛盾隐患排查,调解简单的涉校纠纷等。鉴于相当一部分涉校矛盾纠纷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而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组织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其控制矛盾冲突的效能,迫切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置。可利用现有综治平台,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调解委员会控制和处理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第二,创新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管理机制。

  首先要明确组织管理职能。作为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受理高校涉校矛盾纠纷争议当事人的咨询和投诉;指导高校排查涉校矛盾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收集高校涉校矛盾纠纷不稳定信息,预防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高校群体性纠纷争议发生;定期分析研究高校涉校矛盾纠纷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等。其次要严格遵守受理纠纷、调查分析、调解纠纷、达成协议、跟踪回访等程序。受理纠纷主要有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及时主动调解两种方式;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弄清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等有关情况;纠纷调解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引导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提出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跟踪回访是为了巩固调解成果,保证调解协议自觉履行,防止矛盾纠纷反复。最后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思路,通过推选、聘任等方式,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法律素养、熟悉高校情况、热心调解事业的工作队伍。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其调解业务能力。

 第三,创新涉校矛盾纠纷调解运行机制。

  一是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安排部署等重大事项决策。二是涉校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针对新时期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发性等特点,调解组织的工作必须延伸到矛盾纠纷预防阶段。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研判、信息通报、纠纷排查预警等制度体系,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调解引导机制。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站,将调解关口前移,靠前宣传调解知识,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将涉校矛盾纠纷引入人民调解程序。四是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与居委会、街道、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沟通,推进组织对接;加强与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推进情报信息对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积极促进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实现调解与诉讼之间的无缝对接。五是业务咨询机制。建立由资深律师、法官、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涉校矛盾调解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公信力。

  第四,创新涉校矛盾纠纷调解评价机制。

  科学的评价机制对于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面向矛盾纠纷主体,以最大限度维护高校及相关纠纷主体的利益为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涉校矛盾各方利益诉求,在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努力为高校及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机制畅通、程序便捷、灵活高效的服务。二是要面向矛盾纠纷评价过程,通过信息反馈找到调解机制的薄弱环节,推进调解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作流程,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科学化水平。三是要面向调解效果,坚持“结果导向”,以“案结事了”为标准,对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不断创新调解理念、机制和方式方法,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在切实维护好高校和其他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确保高校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唐亚阳 作者系湖南省思想政治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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