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 |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37.05 |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
3705.1000 | -供复制胶版用 |
-其他: | |
3705.9010 | ---教学专用幻灯片 |
---缩微胶片: | |
3705.9021 | ----书籍、报刊的 |
3705.9029 | ----其他 |
3705.9090 | ---其他 |
37.06 |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 |
3706.1010 | ---教学专用 |
3706.1090 | ---其他 |
-其他: | |
3706.9010 | ---教学专用 |
3706.9090 | ---其他 |
85.23 |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
-磁性媒体: | |
--其他: | |
---磁带: | |
8523.2928 |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
-光学媒体: | |
8523.4100 | --未录制 |
--其他: | |
8523.4090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