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何要借公积金建设保障房?
“有利于增加公积金收益,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举措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2.是否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不改变职工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实施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试点城市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并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公积金贷款建房后是否安全?
禁止用于商品房和城市基建,当地政府承担落实还款责任
对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为确保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这些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设立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2.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评审贷款项目,并提交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4.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4.谁来监管公积金贷款建房?
七部门负责监管,发现违纪严肃追究,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
《实施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5.公积金贷款建的房卖给谁?
在同等条件下,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实施意见》还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监管,确保房屋质量。
《实施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