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王先生丢失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根据1992年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需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3月25日《今日早报》)。
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纳税人照章纳税,公权力机关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任何一个纳税人不论其本身纳税数额的多少,其所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而且,在享受服务时,不需要再交纳额外的费用。
可惜的是,很多公职人员还没有养成拿纳税人的钱,就必须为纳税人办事的服务意识。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来说,“吃皇粮”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他们看来,“吃皇粮”是因为自己处在那样一个位置上,而不是因为自己向纳税人提供了与那个位置相应的服务,或者换句话说,他们不认为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吃皇粮”的前提条件,甚至不认为两者存在相互关联。
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之下,一些公职人员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门,很容易把一些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视做“额外”的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以各种名义向被服务者收取费用。而一旦被服务者不肯交纳这些费用时,他们就会拒绝提供服务。更有甚者,这样的额外费用还会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甚至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收取的依据。
有人担心说,如果在破案后不对警方进行奖励,就会损害警方办案的积极性,最后受害的还是纳税人,更何况,按照规定相应的“奖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纳税人并不损失什么。这种说法存在很大的误区。首先,保险公司也需要纳税,而且,额外支出的“奖励”还会以各种方式转嫁到投保的普通纳税人头上;其次,如果奖励了就有积极性,不奖励就没有积极性,那么,问题绝不是出在奖励上,而是出在管理上;再次,无论如何,纳税人绝不能惯出这样的毛病,否则要奖励要习惯了,倒霉的仍然是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