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 方案博弈应先行
时间:2012-03-26 13:49:48
来源:城市化网 作者:郭文婧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3月11日表示,今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清理会严格保护农民权益,但要依法依规行政。徐绍史称,此次试点,是为将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新京报》3月12日)
现代行政执法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即“法无明确规定不得为之”。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涉及的利益复杂,大规模清理应该坚持负责、谨慎的态度。因此,在清理之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公布清理小产权房的方案,先就“游戏规则”进行充分博弈,在取得共识、立下法律之后,再进行清理。在尚未有统一执行规范时,叫停新建小产权房比大规模清理更重要。
何为小产权房?这是清理小产权房的前提。如果小产权房纯属违法建筑,那么清理起来就比较简单,坚决清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可。但实际上,我们之所称之为“小产权房”,而不称其为“违法建筑”,就是因为小产权房并不都是违法。小产权房的产权之“小”,一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因为小产权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被严格限制,不能交易给本集体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
只要小产权房的建设没有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了,就不应该列入违法建筑的范畴,清理的原则就应该不同。国土资源部2008年明确的处理小产权房的三个原则:“新发生的小产权房一定要严肃查处;历史形成的,要根据情况妥善处理;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到便宜”,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容易让人接受。
对于合法的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交易的不合法性。因为法律已经明确,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清理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违法交易的查处,并不涉及到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小产权房的出售方与购买方,并不涉及到合同的有效与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是在意思表示自由和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又无其它无效情形,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解决合法小产权房的关键问题,是解决产权之“小”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使集中性地解决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问题,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农民父母的房屋,也存在交易的问题。如果交易的问题不解决,小产权房就可能面临着社会资源浪费的问题。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的根本途径,在于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现实国情建立起一套城乡一体的平等的土地法律制度,才能将小产权房送进历史。因此,我们期待的小产权房清理方案,实际上就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方案。在新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下,分类解决,属于耕地保护范围的,应由国家进行征收,以市场价补偿房屋使用权的基础上,恢复耕地;属于可用于建设的土地,应该在补交相关税费的基础上赋予“大”产权,允许市场自由交易。
确实,在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小产权房需要大规模清理,并彻底解决。但是,我们只听到了“清理”,至于怎么清理,则是一头雾水,没有明确的预期。是“一刀切”地非法化?还是有差别的“合法化”?不同的预期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但无论是那一种预期,在没有明确政策预期的情况下,都会对土地使用和房屋的市场供需造成扭曲。
因此,对于小产权房的大规模清理,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立即坚决地叫停和查处新小产权房的建设;第二步是尽快公布清理小产权房的原则性意见,并充分博弈、形成共识;第三步是出台具体法律和细则方案,稳妥有序开展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