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决定是深圳市建设诚信体系、创造廉洁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涵盖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四方面的诚信建设。其中,发挥政府的诚信表率作用,是该决定的一大特点。决定规定,政府应该在审批制度、执法环节、服务效率、司法公正等方面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譬如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期限、结果,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同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
为规范公务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同时,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