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于3月9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将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伏来旺]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和内蒙古政协发言,题目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三牧”问题》。
“三牧”即牧业、牧区、牧民。按国家产业划分属“大农业”,但其特殊性明显。一是草原不同于农田,一旦毁坏难以恢复;养畜不同于种地,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二是“三牧”大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牧民生活方式和习俗与“三农”差异大。三是生产方式上,“三牧”游牧定居结合,使草场永续利用。“三牧”关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境安宁。
“三牧”曾经的失误都源于脱离实际。内蒙古在“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牧区一度照搬农区办法,曾一夜之间屠宰牲畜无数,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人心稳定。时任内蒙古党委书记的乌兰夫同志与区党委经过调研,提出“三不两利”(即: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与“稳宽长”(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可以长)的政策,中央在全国牧区推广。“文革”中,有的地方曾开垦草原种粮,以致草原至今未恢复。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国家高度重视“三农”,但“三牧”曾一度有所忽略。以内蒙古为例,2011年各种涉农涉牧补贴、项目资金约150亿元,其中涉牧补贴和项目资金仅47.54亿元。另据有关研究人员反映,国家惠农政策一百多项,但涉牧补贴仅十几项,生猪、奶牛补贴也大多只惠及到城郊农区。
当前,“三牧”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方推进工业化与保护牧区草原产生了矛盾;二是有的矿业开发引发与牧民的纠纷;三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实行“退牧还草”和生态移民中,工作简单化,以致花钱建好了“牧民新村”,而牧民不愿进、稳不住;四是牧民的草原情结、文化心态和习俗未得到充分尊重,心理上不平衡;五是牧区开发与《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中的“草畜双承包”、“双权一制”等法规发生冲突等。这些问题发生在局部,但解决不及时会影响大局。国务院去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利于“三牧”的工业化、城镇化。为进一步抓好落实,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充分认识“三牧”的特殊性。我国牧区大多远离中心城市和市场,社会发育程度远不及城镇乃至农村。牧民生产生活与草原放牧紧密相连,劳动知识、技能简单,一些人笃信宗教,对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期待不够强。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三牧”实现城镇化、工业化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政府要加强教育引导,但根本是要从实际出发,防止犯“急性病”,切忌一刀切和强迫命令。
第二,要充分认识草原生态对我国环境安全的重大作用,切实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资源开发应以坚持《草原法》为前提,不能随意改变草牧场的用途和承包关系。在可开发的地方,要坚持工牧协调、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特别要坚持以水为先、以水为限的原则,即有矿有水可优先开发,有矿能引水合理开发,有矿没水禁止开发。近年来,内蒙古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用1%资源开发获(赚)取的利润反哺草原,换取99%的良好生态,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第三,要协调好开发企业与当地牧民的利益关系。针对有的企业不顾群众利益甚至伤害牧民感情的问题,要教育和纠正,更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可尝试牧民以草场使用权入股的形式,让牧民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第四,要切实解决以工补牧、以城带牧的问题,搞好总体规划,并坚持“稳宽长”的原则。我国牧区地域广阔,大城市很难辐射到。应重点建好县(旗)及以下城镇,上联中心城市,下接广大牧区;牧民外出方便,交通成本低;房价和生活消费合适,易扎根;地缘近、语言通、习俗同,有归属感。有条件的县(旗)工业园区建设,要通过畜牧业产业化带动周边牧区,形成以工补牧、以城带牧,与牧民住房、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事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培育、支持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国家要在“两化”带“三牧”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并要有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原法》和《草原条例》,将草原生态补偿、生态资源价值属性、环境行为界限等加入其中。建议开征“草原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草原保护补偿资金”,开征一般环境税及补偿性的污染排放税,用于草原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