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各省(区、市)将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意见》强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意见》要求,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就诊。要完善救助方案,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