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大量的小型水利工程存在产权不清、管护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缺乏管护经费等突出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滞后的局面。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建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这些工程大多分散在田间地头,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公益性和群众性,有的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然而,小型水利工程“有人用,无人管”现象普遍,对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产生很大影响,部分工程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但是大多数小型水利工程未纳入水管体制改革。2003年,国家水利部出台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推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但受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主体多元、责任主体不清、管护经费不到位等因素制约,各地进展情况不一。
随着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国家水利部也对深化水管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基本摸清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情况。可以说,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要求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文件印发后,国家水利部有关单位编制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明确了任务分工,制定了工作措施。随后,组织4个调研组对云南、贵州等7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这种良性的运行机制应该包括: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专业化、社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督促有力的工程管理考核监督机制。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改革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