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②父母当庭亲情感化。③心理咨询师进行矫治。④未成年人案圆桌审判。⑤法官进行庭审教育。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首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实践和努力已经走过了近30年历程。
据了解,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以往形成的各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效做法,得以整合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经逐渐规范固定。
“两条龙”机制更成熟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除司法机关外,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也应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参与预防、控制、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
实践证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两条龙”工作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中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
中央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政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广播电视、社会组织等青少年工作相关部门“两条龙”工作机制。根据中央要求,各地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加强与青少年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两条龙”工作机制更加成熟稳固。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出庭率普遍偏低,有的法院甚至还不到50%,使得法庭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也直接影响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保障。对此,一些地方法院与社区、社会团体协作,由其派出合适的成年人参与诉讼,使得庭审效果大大提高。譬如,上海市已有225名合适成年人,大多为专业 社工、共青团干部、教师等,参与诉讼1523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引入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是“两条龙”工作机制的又一生动体现。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向精细化、科学化发展,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在审前、审中引入心理专家,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保证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为法院正确裁判提供了科学参考。
未成年罪犯在宣判之后,如何通过帮扶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区或者学校,是涉未工作的一大难题。而在这方面,仅靠司法机关显然是不够的。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处于假释考验期的未成年罪犯,必须回归社区或者学校进行矫正。据了解,通过这一制度,不少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一些人还考上了大中专学校。
教育措施更加多样
重在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又一宝贵经验。实践中,司法机关推行的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等制度,正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而设立的、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积极举措。
对未成年人实行圆桌审判,通过特殊的空间设置营造和谐的审判范围,可以大大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慌、抵触心理,使他们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接受帮教措施。如今,这一审判方式已经在全国基本推行开。
为帮助科学起诉、合理断案,许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积极开展社会调查,走访家庭、学校、居委会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一些地方 检察院明确要求提起公诉时,一并要向法院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一些地方法院专门成立社会调查部门,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
法庭教育是未成 年人审判中极富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讲解法律,进行教育,常常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官对此也赞誉有加。近年来,江苏苏州 等地法院还推行了全程法庭教育模式,将法庭教育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呈现不同的教育重点,促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认罪悔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罪犯免除报告义务,使得各地广泛开展的探索工作得以法制化、规范化。借助这一制度,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得以零障碍回归社会。
审判向精细型转变
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地方法院普遍建立起少年法庭,使得这一工作逐步深化、完善。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有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系列富有特色制度的实施,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由过去的经验型、粗放型,逐渐向精细型、规律型转变,未成年人案件裁量更准确,犯罪改造也更成功。198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经过教育矫治,大多数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新情况、新变化的出现,司法机关也在主动适应,探索更为有效的应对之道。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80后”、“90后”农民工二代进城务工,由此引发的犯罪在一些城市居高不下。如何针对这类人群采取有效的司法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陈绮介绍,针对外来未成年犯实施非监禁刑脱管漏管的难题,苏州中院近年来全力推动开展外来未成年犯本地社区矫正,实现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而类似这样的创新做法在各地层出不穷。专家表示,可以预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内容将更为丰富,形式将更加多样,工作也将更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