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山东一村支书反映征地补偿被捕 遭关押两年
时间:2012-01-21 11:29: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庄庆鸿 

老支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拘留

  春节将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村的村民们,牵挂着两年没能回家过年的老支书孙超。

  两年前当时56岁的孙超是这个“大蒜之乡”退下来的老村支书,正和家人安享晚年。

  就在2010年年初,他所在的孙庄村被列入金乡县地产开发的序列。由于村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决定要向县里“议价”。

  2010年3月,根据县政府指示,村民通过投票选出了17名村民代表,代表全村就征地补偿一事与县政府、镇政府协调交涉。

  2010年3月30日下午,作为孙庄村选出的“村民总代表”,孙超与其他十几名代表一道前往政府,与县政府和镇政府的负责人协商拆迁事宜。

  当天下午4时左右,就在会议现场,孙超被县公安局的警察带走。

  第二天,老支书的家人接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半个月后的4月13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批捕了孙超。

  撤诉之后不放人 这一关押,就是两年。

  2010年7月9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孙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在建设自家冷库、化肥厂时少批多占了耕地7146平方米(合10.72亩),触犯了《刑法》第342条,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2011年1月25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孙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诉中存在的一个明显漏洞,没被法庭发现。

  那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的时间为1997年至2002年。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何还能判罪?如此明显的追诉时效问题,在一审中未被提及。

  孙超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7日,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2011年10月28日,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决定撤回起诉。金乡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这次,孙庄村村民们终于松了口气:“检察院都撤诉了,老支书总可以无罪释放了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检察院撤诉后应在七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退回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金乡县检察院的撤诉,意味着孙超至少可以回家了。

  然而,一天过去了,七天过去了,孙超没有被释放,家人也一直没有得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孙超的家属多次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放人,均未得到处理。

  孙超的妻子问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已经判了无罪,为啥还不能放出来?如果你们再查出他有什么罪,按法律,也应该放出来再关进去啊!这还要等多久?一个月吗?”

  检察院工作人员回答:“不可能,不可能那么晚,你们再等几天。”

  直到记者发稿时,“请命老支书”仍然被羁押在金乡县看守所。

  “重新侦查”仅用一天

  期盼老支书回家的家人不会想到的是,2011年12月14日,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而记者看到,在金乡县检察院新一次的起诉书中,这样写道:“本院撤回起诉后,于2011年11月4日将案卷退回金乡县公安局,并提出重新侦查建议。金乡县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后于2011年11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公安局重新侦查新的证据只用了1天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对比了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12月前后两次起诉孙超的起诉书发现:两份起诉书除了时间和记叙起诉阶段的部分之外,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次的起诉书将指控孙超少批多占的7146平方米土地换算为10.72亩,第二次则换算成了10.75亩。除此之外,两份起诉书没有任何区别。

  孙超的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检察院的重新侦查补充了新的证据,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但具体有关案件事实的问题不方便透露。

  原本起诉中存在的“超过时效”问题,这次依然没得到解释。

  孙超的家属又多次到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映金乡县检察院未变更强制措施、未放人的问题。济宁市检察院信访科接待人员对此事也表示同情,并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发送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后来却没有下文。

  一审定罪、二审撤销、重审检察院撤诉、一个月后再以同样的理由被起诉……58岁的孙超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两个春节。截至发稿时,记者电话联系金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科室办公电话,均长期无人接听。

  今年春节,老支书也许仍要在铁窗后度过。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