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2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她计划提交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建议。建议将不仅涉及妇女退休年龄问题,还有妇女在工作中晋升、继续学习的保障、退休以后的出路问题。据介绍,全国妇联、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弹性退休制(1月15日《扬子晚报》)。
有关弹性退休的话题,近年来多有争议,各地“两会”也多有建议者,每每总能激发舆论和公众关注、讨论的兴趣,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除了有关人力资源更合理的配置之外,与当下退休制度的弊病有关,更与公众对附着在退休制度上的公平期待有关。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现行退休制度是以建国初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平均寿命为背景制定的,无法适应当下的经济状况、人口年龄结构所发生的变化,因此,僵硬的政策不作出相应调整,就难以担当起民众的期待。不过,笔者并不认为弹性退休的唯一目的仅仅是为了体现男女平等。
进一步说,公众更在意弹性退休蕴涵的公平,在意弹性退休带来的“制度红利”。其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探索弹性退休制是对民意的回应,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一刀切的退休政策是建立在假设所有人到一定的年龄界点完全进入老年阶段,但衰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显著的事实是个体寿命的延长必然是人力资源使用期限相应延长,而弹性退休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力资源浪费之弊。
二是弹性退休并不必然带来就业压力。弹性退休政策具有延迟退休的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分析,退休年龄的高低和宏观就业总量之间并不直接相关。老年人和年轻人在就业岗位、适应职业上并不存在完全的替代性。因为弹性退休制度特别强调弹性,是有选择性地推迟某些岗位职工的退休年龄,年轻人还是可以有更多的工作机会,只是有些职位老年人可能比年轻人做得更好。
三是可以体现公平。据美国社会保障署《全球社会保障——2002》研究显示,在调查的17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3个国家男女退休年龄相同,占总数的六成以上。而结合我国现实,男女不同龄退休,不仅忽略了性别分工和社会性别角色的变化,也忽略了女性素质不断提高、内部分层加速等因素,因此,弹性退休契合了女性有关公平的诉求。据统计,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现代女性可和男性承担相同的社会经济责任,法定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体现了对女性的不公平,所以对弹性退休的呼吁就在情理之中了。
笔者以为,在考量退休年龄时,考虑男女个体参与意愿和人生追求等的差别,给男女两性更多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才能避免从男性视角出发,主观上照顾女性,客观上却性别歧视的尴尬。道理很简单,即使在男女分工权利完全均等的情况下,由于女性的生理原因而无法达到与男性实质上的均等,女性反而将遭到更大的不平等。
要让弹性退休的“制度红利”落地,应改变过去单纯保护妇女权利的男性视角,从社会性别理论出发,强调男女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给予女性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试点推行弹性退休制度。这或许是当下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