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该“修订草案”规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晒太阳”满2年,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开工”、“满2年”、“无偿收回”等关键词,纷纷被媒体做进了所刊发消息的标题,试图以此证明这一回的“修订草案”比旧版的“办法”要硬朗不少。
1999年国土资源部以“部委令”的方式颁行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个“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对开发商囤地的约束力一直流于形式。如果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们“穿一条裤子”,约束力就近乎为“零”。
12年了,整个中国,各地中等规模以上的开发商们几乎没有不囤地的。大型开发商如万科、保利、绿地等上市房企,囤地本身亦是“业务板块”之一。这足以说明,现有的“办法”基本就没起到实质性的遏制效果。
而这12年间,舆论对囤地的抨击却逐年放大,而且舆论开始痛批行政不作为,如此这般,当囤地现象愈演愈烈或经整治而再复发,国土监督系统从上而下所面临的舆论压力也不断放大。这应该就是国土部门下决心增加“办法”刚性的内在动力所在。
然而,开发商们普遍把囤地作为一门生意来做,就算经修订后的“办法”由“合金钢”铸就,囤地现象也依然很难被遏制。不是笔者对国土部门没有信心,而是各级国土部门本身就是各地最大的“囤地大户”。
当然,各级国土机构和它背后的地方政府,从来就不承认自己事实上扮演着地方“最大地主”的角色,而是美其名曰谓“土地储备”。可君不见,县以上政府哪个不设自身的“土地储备中心”?
鉴于地方政府自身在囤地,而囤地的字面含义有“计划年代”的“投机倒把”之嫌疑,故生造出一个文绉绉的词汇叫“土地闲置”或“闲置土地”。
政府囤地,最早出现在1990年代中后期的杭州,具体的做法是财政出钱,把市区那些快破产国企的土地“买”下来,破产国企拿到这笔款后,用于遣散下岗员工并补缴员工们的养老金等。而政府则择机将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最初,这一做法被视为“国企解困”之创新,冠以“经营城市”之美名。
中国有句老话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句话的含义在当下要作反向解读才能读出真谛。也即要读成“上梁不正下梁必歪”——既然政府囤地在先,高价卖地在先,而且赚了个盆满钵满。那么,众开发商如何能不“上下其手”效仿之?
这几年,城市越大譬如京沪广深,开发商当“地王”的就越多。它们之所以高价囤地不怕烫手,更不怕扎手,就在于他们深谙,只要各级政府麾下的国土部门继续争当“地主”囤地,就算把“办法”修订成“法律”,对不起,它依然只能吓唬胆儿小的。何况,这些个“地王”们之所以大手笔囤地,压根就没考虑真搞开发盖房子,而是学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样儿,择机争当“二地主”、“三地主”甚至“四地主”照样获利不菲。无论如何,它比挖地盖楼来钱更多、更快、更省心。
说真话总会令人不愉快。再补上一句:“办法”修订总比不修订好,但愿修订后的“新办法”好歹能起点作用。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