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为补充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生活,根据国家政策搞创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与高州水库签订协议,为高州水库 用水单位茂名市热电厂用水进行流量测报工作,测流设备由高州水库出资建造。而茂名水文分局及茂名水文站则指派本单位干部职工,并雇用临时工和退休干部,利 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为高州水库提供测流服务,从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间,共收取有偿服务费2019480元。根据1994年11月茂名水 文分站制订的《茂名水文分站增收分配办法》中的规定:增收扣除各种成本后,纯收入的50%留分站作改善工作条件,20%作全分站集体福利,30%作参加者 的酬金,茂名水文局及茂名水文站将969764.51元(包括利息)作为单位职工、干部的补助和福利进行分配。
省高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当时茂名水文站、分站可以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其所获报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性质属于 集体共有的公共财产,可以为集体共同使用;茂名水文站、分站在分配该公共财产时体现了集体意志、范围具有集体性且分配比例没有超出《茂名水文站增收分配办 法》的规定,故其行为没有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