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1 09:36:1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斌
图为北京市举办聋哑人专场招聘会。CFP供图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规施行1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六十五条,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等各方面。
未达比例的实行定向招录
残疾人就业保障一直是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尤为关键的一个方面。为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
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
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这一规定对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同时,其他机构也将为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据介绍,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而不是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罚款了事。和其他省市相比,北京市这方面的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前面。
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公交车
目前在北京市,只有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汽车、电车还有地铁。而新修订的办法施行后,公交车将向所有残疾人开放,同时免费开放的,还有大量公共服务设
施。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数量,为残疾人出行提供方便。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
免费携带。旅游景点、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按规定向残疾人免费开放。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各项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利。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维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益
为了充分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
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
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北京市还将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级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此外,对承担残疾孩子随班就读的老师给予岗位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5年的老师,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应当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