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这是“治病救人”的题中之义,也是“理性政治”的必然要求
去年9月,因强拆自焚而引起轰动的江西“宜黄事件”,牵动着人心。时隔一年,有消息称,因“宜黄事件”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前县长均已复出。此消息最近刚被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证实。
根据当地回应,无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复出的最低期限应是“一年”,而此次复出任命也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这些年,行政问责制不断推进,有些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一棒子打死”这些官员,既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不符合干部问责、任用的本义。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前提下,让昔日被问责官员重新走上合适的新岗位,也是一种进步。
但显然,这一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经得起检验。人们注意到,从“跨省追捕”的当事人重新上岗,到重大矿难的责任人低调履新,都曾引起公众的“满腹狐疑”,背后所折射的制度、理念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耐人寻味。
不是所有舆论指责都合理合法,但反过来,要增强干部复出的说服力,消解公共事件的负面影响力,就必须打消来自公众的各种疑虑,赢得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也是今天中央要求政务公开做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的应有之义。就“宜黄事件”来说,“立案调查”的调查结论和销案情况如何?有关责任人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问责期间官员对所犯错误有无深刻认识……这些是否也应给公众一个明确说法,进而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但这种培养必须是阳光下的培养。离开了透明性、缺少了能见度,于组织而言,会招来各种猜疑,对干部来讲,也难免不明不白。遗憾的是,许多干部的复出,往往是被偶然发现的,结果自然是引起习惯性质疑、反面性猜想。我们对普通干部的任命都有严格的公示程序,那些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干部,因其社会关注度高,复出更应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央多次强调,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在行政问责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干部复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的成效和初衷。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这不仅是实现“治病救人”的题中之义,也是培养“理性政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