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按照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
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3.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简称“获奖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
(二)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1.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
2.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三)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
1.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
2.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进展情况。
1.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计量装置的质量监管及使用情况。
3.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2011年10月—12月。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自查阶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城市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汇总情况书面报我部。
2.抽查阶段。12月由我部对省、自治区及部分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城市自查工作,并按时将汇总的书面报告及填写好的附件1、2的表格报我部。
(二)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及获奖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填写附件3、4、5、6的表格,并将自查报告按时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
(三)获奖城市中,2011年10月前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30%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专题报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自查结果处理
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地区城市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跟踪督导。处理结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部。
(二)抽查结果处理
1.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热计量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2.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拒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3.对违反供热单位采购、安装计量装置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北方采暖地区2011年采暖期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30%的城市,不受理其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奖项申报。已获得上述奖项的城市,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30%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城市,要取消已获得的奖项,同时追回中央奖励资金。
五、联系方式
吴 涛 电话:010-58933981(兼传真)
李振起 电话:010-58933567
传 真:010-58933577
电子邮箱:lizhenqi10@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附件:1.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
2.省、自治区供热价格汇总表
3.城市(含直辖市及获奖城市)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表
4.截止2011年10月份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5.截止2011年10月份新建居住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6.截止2011年10月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