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何种原则进行社会财富分配,并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这是长期困扰社会分配方式选择的根本性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选择按贡献分配,而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按要素分配就是按要素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既是按劳分配的创新,又可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依据之一;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可作为社会分配的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理念”。那么,按贡献分配能成为社会分配的主体原则吗?社会如果要施行按贡献分配,就必须解决贡献的界定、度量及分配主体和途径等一系列问题。但是,从社会分配的历史和实践看,要在全社会实行按贡献分配是无法办到的。
一、按贡献分配存在界定与度量困难
要实行按贡献分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贡献。虽然一些学者主张按贡献分配,但他们并没有对“贡献”一词做过充分分析。对于贡献,当前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应按照各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贡献)分配社会财富。而在何种要素创造价值的问题上,既存在单要素(劳动)创造价值说,也有多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说,即生产要素创造价值或参与价值创造。第二种观点强调,生产要素生产或参与生产了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社会应按其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贡献)对财富进行分配。[2]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组织或国家(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行为都是贡献,社会应按这种贡献的大小进行财富分配。由此看来,人们对贡献的理解并不统一。如果只从生产或经济角度研究和界定贡献,则对贡献的理解就存在局限性。人们对他人或社会的贡献不仅包括财富生产与价值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流通、交换和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管理等环节也需要人的参与,这些领域中对社会有意义的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贡献。此外,人不仅有物质方面的需要,还有精神方面的需要;不仅有个人需要,还有社会需要。如果将满足社会各种需要的努力与付出都称为贡献,那么对贡献的理解就会随着人们关注的角度不同而不同。同时,贡献不仅能从实际效果的角度来理解,也能从贡献者的付出角度来认识。对贡献者来说,贡献并不是没有代价的,他们付出的可能是体力,也可能是脑力、金钱乃至生命,所以贡献是一种“贡”与“献”的结合。而对接受者来说,贡献者的付出必须对接受者有益,有助于接受方完成其目标或功能,这样才能体现贡献的价值。因此,贡献也不是单方面决定的问题,而是体现了贡献双方的相互关系。不能只从一方考虑贡献大小,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投入和产出的价值进行评价,而这将导致对贡献大小的理解更加不一致。可见,只有明确界定贡献的内涵,才能对贡献进行有效的度量。而从何种角度、以何种标准来评价贡献的大小,这是按贡献分配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贡献无法度量,那么按贡献分配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如果将按贡献分配作为社会分配的普遍原则,那么不同的人在不同领域和条件下所作出的贡献就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因为人的收入要用货币进行计量与比较,如果贡献没有基本的衡量标准,贡献大小就无法比较,人们对按贡献分配产生的收入差别就会表示怀疑。只有存在一个科学的贡献度量标准,并且通过这一标准能对不同人的付出和贡献进行量化计算,才能形成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的分配体系。
对贡献进行度量,就是要度量某种因素对事物的存在与发展所产生作用的大小。可根据其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将人类活动分为两类,分别探讨贡献的度量问题。第一类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都能通过货币进行计量,因此,可用货币数据对贡献进行测算。当前,这一领域常用的方法是边际生产力分配法。这种方法是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某单位投入要素所带来的收益增减量来确定该要素的贡献,以此作为按要素贡献分配的依据。边际生产力分配法从理论上看似乎逻辑严密,但这种方法只是一种理论手段,在实践中还无法应用。因为在生产中,不可能区分单个劳动力和每台设备的边际贡献,更不可能把管理工作与整个组织成员的工作加以区分。生产活动一般都有基本的规模要求。在这一规模内,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且不可分割。如果分割要素,则其基本功能将无法实现。生产中各要素不可任意分割和增减的特征,决定了以各要素单位量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来计量其贡献是无法实现的。以资本要素为例,在理论上可假设资本(此时一般是指价值资本或货币资本)能无限分割以计量每一单位资本的边际收益,但现实中的资本(此时指的是资本品,即生产中厂房、设备等物的投入)通常无法进行无限分割,也就不能计量单位资本的边际贡献。西方主流经济学运用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最终想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正是资本收益问题,用资本量的变化与经营收益的变化关系来计量资本对生产的贡献。这是将生产过程“暗箱化”,只是从投入与产出的角度抽象分析资本投入与经营收益的关系。这种方法将生产活动自然化,把生产中的分工合作、管理、技术创新等非“资本品”的作用也归为资本的作用,没有找到资本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的真正内容。边际生产力分配论忽视了资本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社会制度因素,既否认了资本是物,也否认了资本是代表一定社会关系的本质规定。从现实的分配看,工人工资不是工人劳动的报酬,更不是由工人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而是工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此外,一个企业能获得多少收益不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也与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需求有关。将企业的经营收益都归属于企业内部要素作用的结果,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外部市场环境和社会制度影响,这种方法没有从根本上了解企业获利的来源。因此,边际生产力方法对说明生产要素收益来源于贡献所得是不科学的。第二类是与经济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度量的社会活动。如,政府人员的社会管理活动一般有助于减少社会交易费用,但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根本区别,其价值是体现在社会整体效益上,政府人员的个人贡献无法单独计量,依据个人贡献制订相应的收入分配标准也难以做到。现实中,政府成员的收入分配并不遵循贡献分配原则,而是通过报送预算,由上级政府或领导决定的,这是一种权力分配模式。政府权力分配模式可强化权力的支配地位,使下级更好地完成各种计划任务,这也是政府机构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社会上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如,教育家、道德家、科学家与艺术家等,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更难以用劳动付出或经济贡献来衡量。科学家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有的需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为社会所认识,而其工作不仅会对国家有贡献,甚至可能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所贡献,可这种贡献是无法定量测算的。道德家、教育家和艺术家的工作往往与市场没有直接联系,或市场不能充分反映其价值。他们的工作具有不可比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价值与贡献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和社会领域,如何衡量这些人的贡献才是按贡献分配中的最大难题。
二、按贡献分配缺乏合理的分配主体与分配途径
即便有明确的贡献定义和度量方法,按贡献分配还存在着由谁分配和如何分配的问题。没有统一的主体将社会财富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分配,社会各主体自行其是,分配原则不能在社会得到统一贯彻,这种分配原则就难以全面执行。因此,需要研究清楚按贡献分配需要什么样的分配主体和分配途径,按贡献分配才能有效地施行。就目前我国现状看,存在三种分配主体与分配途径的实现方式,但这三种方式也都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种,由国家按统一的贡献标准,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传统的按劳分配就是设想由国家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的一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中有明确的分配主体即国家,由国家根据劳动的量与质(即贡献)进行分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不可能充分掌握劳动者劳动付出的社会贡献,只能由国家根据岗位和劳动时间进行分配,最终却演变为权力分配和平均主义。因此,在生产资料国家统一分配,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都实行行政计划的体制下,实现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困难巨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按贡献分配更加困难。由于不同劳动者在不同岗位上从事不同工作,虽然他们的工作时间有可比性,但工作的实际付出和产生的效果很难统一衡量,在全国对所有工作都按统一的贡献衡量标准进行分配就更是难以实现了。因此,不仅国家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无法实现,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同样存在实现困难。要想使社会成员按对国家的贡献来分配财富,尤其是要用行政手段实现广大企业按同一贡献标准进行分配,这只能是一厢情愿。
第二种,由各级组织或企业根据自身标准进行分配。各级组织和企业如果要按生产要素对企业效益的贡献进行分配,首先必须要明确要素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之后才能做出分配的决定。对企业来说,土地、借贷资本和生产资料购入或使用时所形成的分配关系都是由外部市场决定的,只是一种费用支出,企业主观上并没有按这些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意愿和可能。企业能决定的分配对象只有劳动者与企业投资者,也只有这二者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从企业控制权的角度看,企业分配的决定权掌握在企业所有者手中,企业所有者为保证投资安全和持续获利,首先要留有充足的应对风险处置和未来发展的保障费用,其次还要保证企业所有者的投资收益,只有最后的部分才能在各劳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最后用于分配的财物很难与组织中每个劳动成员的创造或贡献相对应,甚至可供分配的部分只是其创造出产品很小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也不能通过计算每个人的贡献量按比例进行分配。组织的许多工作都是合作完成的,每个人都是组织不可或缺的成员,他们都在组织中发挥了作用。因此,既不可能把组织或企业的所有收入都看作是所有成员贡献或创造出来的,也不能把所有收入都与每个人的业绩完全挂钩后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当然,在分配过程中,企业所有者会考虑到每个劳动成员的付出对企业收益的贡献。为鼓励成员多付出,成员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企业管理的激励措施。企业薪酬体系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设计,如,根据学历、资历、能力、时间、工作风险、激励、市场情况等,而不是单纯地细化计量每个人工作与企业效益的关系。企业会把生产或经营领域中员工的表现与其收入挂钩,更是直接将营销人员的收入与其销售额挂钩,仿佛收入是其贡献的报酬。而事实上,这种工资薪酬标准只是一种计件工资的方式,与劳动贡献并不完全对应。企业可宣传说这种与效益挂钩的收入差距是按贡献分配,但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并不取决于组织成员,而是企业经营者为了企业获利的需要而制订出来的激励手段,不是分配的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如果把收入与产出挂钩就能称作按贡献分配的话,那么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都将是按贡献分配的有效形式。而不管因此而获得的收入是劳动收入还是资本等非劳动要素的收入,哪怕采用边际方法分配,体现的也只是一种投入产出形式的关系,并没有揭示收入格局的决定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要素收入的决定因素是市场分配,而不是所得即其所出。
第三种,由市场通过交换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收益是通过交换获得的。市场并不是分配的主体,只是商品交易的平台。市场交易双方是博弈双方,资源稀缺性、信息掌握度、资源控制力和竞争对手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双方收益,市场形成的分配格局是多样和多变的。这种分配模式是市场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和引导价格信息后的必然结果,有一定的规律性,并不为其他原则所决定。只要采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市场就不仅是一个交易平台,也将是一个分配平台。各种市场主体在交换中实现了分配,但这一过程不是由主体对市场的贡献决定的,而是市场主体博弈的结果。市场博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所有权,所有权决定了博弈的形成和结果的走向。但博弈过程不是由所有权单一决定的,它还要受到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仅生产方式会决定分配方式,而且流通和交换也会影响分配格局。由于市场并非分配主体,市场中也没有一个超越所有市场主体的分配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贡献进行统一度量,因此,由市场通过交换实现按贡献分配难以成为社会遵循的统一分配原则。
三、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按贡献分配并没有成为主体分配原则
社会如果真的能实现按贡献分配,这当然是件好事。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劳动的社会贡献而获得收入,资本、技术或管理要素也能根据其作用和贡献的大小获得收入,各种主体、要素都能在一个合理的标准下实现公平分配,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都能充分涌流出来。但按贡献分配在历史中没有施行过,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用这一原则作为社会分配的统一标准只是人们的一种理想而已。从人类社会历史看,没有哪个时期的分配方式是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之所以没有在历史上真正得到实施,不是这一原则得不到社会认可,而是贡献理解的模糊性使贡献的衡量标准无法确定。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社会只能实行以维持族群生存的“原始共产主义”式分配原则。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要拉开分配差距十分困难。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导分配方式是以暴力为特征的财富分配方式。虽然也有市场交换和对暴力占有财富中“有功人士”的奖励分配,但基本分配方式仍是由暴力主导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本也曾借助暴力掠夺他人财富,之后才逐渐转入市场分配为主。但是,即使在市场分配中,国家和资本权力对社会分配的影响依旧存在,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也仍影响着市场分配格局,社会分配并不是由市场中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而是由市场的权力结构决定的。历史证明,原始社会及私有制社会从来没有施行过以贡献标准为主导的社会分配模式。社会主义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是实践中曾尝试过的一种按贡献分配模式。按劳分配理论正是要求社会分配要以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即贡献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在实践中,具体劳动的多样性使社会分配最后只能通过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贡献。而把劳动时间作为按劳分配的标准后,只会造成“磨洋工”和“大锅饭”等现象。由于劳动的社会贡献无法衡量,不同具体劳动之间又无法比较,最终使这种分配方式难以维系。如果要在整个社会施行按贡献分配,必然涉及把各种因素都与社会存在和发展相挂钩,用统一标准对社会成员的贡献进行计量,然后把社会财富依据这一标准进行分配。由于影响整个社会的各种因素过于复杂,各种因素不仅性质不同,而且难以量化,其贡献在不同领域中无法找到统一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贯彻按贡献分配这一原则是行不通的。
分配的历史和实践说明,把按贡献分配作为社会分配的主体方式只是一种主观设想。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统一的分配模式,因为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一个超越的主宰者可以对社会财富和收入按某一原则进行孤立的分配。分配是社会成员利益斗争的产物,是社会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四个相互联系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某个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组织方式是决定分配方式的根本内容。但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在主导性生产方式之外,还存在非主导性生产方式,社会成员中也有许多人与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这些人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从社会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分配方式并不是简单地由社会主导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因此,不能只想用一种分配原则来概括整个社会复杂的分配活动。人类社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不可能只存在一种分配方式,丰富的生产和社会活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分配关系的丰富性与复杂性。人们不能直接或完全地脱离生产活动来决定分配,但在分配问题上,人们可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雇佣地位,无法去除其工资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一被剥削与被压迫的本质内涵。工人只能通过结社组成工会的方式进行经济与政治斗争,从而争取改善自己生活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可由政府或道德观念来主宰社会分配。[3]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由道德与政府的力量形成的社会分配只能是社会基本分配的部分补充,而不能成为社会分配的决定力量。人们在道德理念的要求下可以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对改善社会贫富差距是有帮助的,但这种道德分配方式不可能真正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国家也不可能成为完全超越个体和社会生产的决定一切的分配力量。国家不是万能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委托机构,它也面临着信息缺乏和资源手段有限等问题。社会不存在一个超然的主宰者,当然就不可能只由某一种原则来决定社会分配。分配不过是社会成员利益斗争的产物,脱离社会成员利益斗争来谈论分配就是脱离了历史唯物主义。
因此,按贡献分配虽然在道德层面上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过是限于理念上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分配的统一原则。按贡献分配理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试图将这种分配原则上升为社会分配的基本原则,成为解释各种分配合理性的根本依据。现实的社会分配既有客观性也有价值判断。客观性就是这种分配依据是社会生产决定的一种分配,而不是人为设想的分配模式。而价值判断就是分配体现了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体现了人们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分配关系的理解。人们对公平的理解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可能形成一个超越时空的统一理解。因此,我们认为,按贡献分配不宜成为主体分配原则。当然,社会虽然不能真正实现按贡献分配,但在分配中努力体现贡献的作用是应该的,按贡献分配作为社会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是必要的,但具体的实施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