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乾)中央政府提出今年要完成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的任务,努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如今距年底还有3个月的时间。昨天,国务院办 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指导意见提出,要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该意见明确,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政 府要增加投入。地方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住建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建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规定
>>管理
利用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配售明确政府个人资产份额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适房和限价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适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适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退出
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再获住房应退经适房或补钱
意见还对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做出要求,其中,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适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 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此前住建部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才需退房或补交价款。